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0-2
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多退少补的确定
一、基本要领
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多退少补”的确定,是由担保债权法锁链接变现形式与变现数额的确定。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对一”的数理模式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抵押人三者之间的“三角债”的数理模式。抵押财产之折价式、拍卖式和变卖式三种方式对于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毕竟都是以“多退少补”的办法来公平地清算、终结抵押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此项确定仍然属于保全债权之列,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多退少补”的确定的基本要件如下。
1.所抵押财产已经全部经过折价式或者拍卖式、变卖式处理,清算时已经发现其价款存在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或者存在不足部分。
2.债权数额应当包括主债权项目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担保合同中记载的担保范围,一并列为债权数额,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统一清算。
3.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只针对抵押关系人,不针对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人或者普通物权人。抵押权人是一人的,全部价款对该一人确定;抵押权人是多人的,全部价款抵押权顺位确定。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或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担保的,按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实行。
4.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全部符合法律程序,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债务,与破产法等法律的程序不发生冲突,全部变现的价款均列入债权数额确定的范围。
5.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时,一般应当将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债权数额一并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放弃抵押权者,不得参与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7.抵押权实现后,标志着抵押权消灭、抵押关系解除,抵押权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或解除或变更。但是,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以及“多退少补”原则的实行,可依据普通债权的法锁关系继续清偿余下的债权数额。
8.“多退少补”是一种算术的办法,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原则。债权人不实行“多退”的办法会涉嫌不当得利,应当多得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人不实行“少补”的办法涉嫌继续违约,应当改正错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以及“多退少补”原则的实行,是债务关系人双方的程序与义务,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的除外。但放弃债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多退少补的办法
“多退少补”的办法,指依据物权法第198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多退少补”是一种算术办法,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原则。债权人不实行“多退”的办法会涉嫌不当得利,应当多得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人不实行“少补”的办法涉嫌继续违约,应当改正错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多退”是债权人得到的溢价部分退还给债务人,“少补”是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债务的,除了债权人所得价款数额以外,尔后还要以新的担保方法或者其他办法来补充相关的债务数额。
“多退少补”是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和精确化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必要条件。其形式包括折价式、拍卖式和变卖式三种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折价式“多退少补”
折价,是当事人意定生效的一种清偿债权的办法,其特点是抵押权人经过协议约定,可以将债权兑换成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自主性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即将债权兑换成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等自主物权。
抵押财产折价让与债权人以后,如果抵押财产的价款低于债权的数额,债务人除了以抵押财产充抵债务外,另有还要继续履行余下的债务。如果抵押财产的价款高于债权的数额,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补交不足的价款。
2.拍卖式“多退少补”
拍卖,是抵押权意定生效和法定生效的最为通行的一种形式。拍卖亦称之为竞买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者。
抵押财产自愿拍卖的,应当由抵押权人作主受偿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用该价款完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多余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退还给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担保清偿或者运用普通债权实现方式来作为完全清偿。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取得价款不得自由支配,等到清偿债务以后才能自由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