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2-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一、基本理念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指对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于实现前作出决策的确定。这项规定,是因应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可流动性、可调整性和可捆绑性等特点,对于出自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现有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之抵押权从抵押合同开始的拟定调整的确定,以利于债权人优先地全面地清偿债权和实现抵押权。确定是手段,保全与实现抵押权才是目的。
物权法第196条关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的此项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认、保全和实现专项抵押权,甚至包括“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等应当状态下如何确认、保全和实现专项抵押权,从而全过程地保护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
克服各种困难,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确定是实现抵押权的必由之路。是以相容性前提条件或者事实要件来启动这项关键性的确定工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这几项之中任何一种情势发生,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的程序即告开始。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和审判抵押权等各种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均需要经过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的程序,都是实现各种抵押权的必由之路。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时是泛指几个部类的抵押财产,临近抵押权实现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时,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人必需对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品种、数量、质量、市场价格及其市场亲和程度、就抵押财产的处分办法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次序等项内容,进行全面的确定与选择,以便于对于现有的和将有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作价处理,为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作好准备工作。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包括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亦可依据本法第195条的规定实行:(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本法第195条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如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等,均可实时地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指抵押人的财产因政府征收而消灭和因自然灾害、自然损失或者人为毁损、人为灭失等情形发生,或者因商品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波动导致抵押财产价值缩水贬值等情形发生,均应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或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确定。
二、一般分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包括正常状态的确定、应急状态的确定、意定状态的确定以及法定状态的确定、不明状态的确定等类型。所对应的情形是: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是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意定型、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这是一种主要的情形。一般而论,抵押合同中会确定一个抵押权成长期间,一直要等到抵押期中后期才能将“将有的”和“现有的”抵押物与抵押金额确定下来,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担保的财产或者增加、或者调整担保债权的金额。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包括了几大部类的财产,可以反复地比较、鉴定、选择以至优化选择,甚至于可以反复地选择、反复地确定。由此可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在各类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中,属于确定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自由化程度是最高的。而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在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结合以后,才能达到这种高度的自由化程度。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法定型、应急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将面临着企业倒闭或者个人破产的窘境,以及如何在突发事件发后如何不时时机地清偿债权等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债权人在遇到这种突发**件,抵押权人可以就所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但第一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人所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