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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8-2(2 / 3)

权,无奈之下放弃抵押权。

4.放弃抵押权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

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选择抵押权与放弃抵押权人权利,是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的物权法定方针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更是一种倾向化的方针。

无论是抵押债法锁关系或者是普通债法锁关系,其主要宗旨是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赋予他们以自治决定的权利。当初成立抵押权人目的,是为了优先实现债权。但是法定的优先实现债权不等于现实的迅速或者快速地实现债权。总体上,利用抵押财产担保来实现债权往往是程序结构复杂、实现债权往后延迟,甚至于不及实现普通债权那么“短平快”。并且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来抵押还债,也有相当的不便利的一面,清偿债务的时间拖延不决,所支付的债务利息等相对增多,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未必是件好事。

法律认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并不是说抵押权人会得到什么额外的利益;对于某些债务人来说,灵活机动地还债,更加驾轻就熟一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也不会对于抵押人产生什么妨害。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替换,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一个或者若干个抵押权放弃以后,才符合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要求,全体当事人之间约定生效的情形除外。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的变更规则,应当是当一个或者若干个抵押权放弃以后,放弃的抵押权被除名,其他在位的抵押权应当按照已有顺序前移,不能插队打乱顺序。如果某个抵押权人欲插队打乱顺序,应当经过全体抵押人约定生效。

抵押权的顺位,指多个抵押权人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连带的权利,抵押权人既可以保留也可放弃,这也是抵押权担保项目意思自治主义的再现。

放弃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性权益。一般是指前面的优先受偿权人自愿地将靠前面的顺位让位于其他的优先受偿权人,自己却往后挪移,甚至于挪移到最后一位享有最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此同时,所有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是顺位调整后又有抵押权人放弃顺位,新放弃的或者说后放弃的,应当排在旧放弃的或者说先放弃的的后位,这种顺序也不能错乱。原则上全体抵押权人都放弃顺位是不允许的,反复的放弃顺位也是不允许的。毕竟抵押权的顺位和放弃顺位不是儿戏,不能没完没了的乱忽悠、乱折腾。

至于约定生效的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完全取决于全体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程度。故本条款作出了“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

未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变更抵押权顺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变更无效。与此同时,事情向坏的方向发展时,会加重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显得不够合理。因此,变更抵押权顺位,第一是要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二是最好按照顺序来替补。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权顺序主动互换或者被动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位上按新的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经过他们的书面同意。然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等的权利不受影响的,不需要获得这些权利人的同意。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大体上是由以下情况引起的:

1.自动变更

除了最后一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外,前面任何一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便会导致抵押权顺位自动的变更。

2.主动变更

任何一位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便会导致抵押权顺位主动的变更。

主动变更抵押权顺位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由后位往前位变更。其目的是为了争夺优先受偿权的先机,免得将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被动而受损。这是最常见的苗头或现象。

另一种是由前位往后位变更。其目的不是为了早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而是另有所图。譬如,抵押财产丰富而殷实,用于清偿所有抵押权人的债权而绰绰有余,反正是一点也不着急。晚一天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反而更加有利,晚一天清算就多得一天的债权利息等红利。结果,聪明才智的抵押权人却反其道而行之,毅然决然地选择由前排位的抵押权要求变更至后排位、甚至于最后的排位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这是最另类的苗头或现象。

3.部分变更

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于抵押权实现之前,存在自动变更和主动变更两种形式。那么,于抵押权实现之关键时刻,并不排除存在部分变更的可能性。一切都有可能。

同一抵押财产多个抵押权人并存时,按照常规而论是按部就班地清偿债权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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