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8-2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一、放弃抵押权
放弃抵押权,指抵押期间因抵押权人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将抵押权放弃,不再继续行使抵押权的特殊情愿。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承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允许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事实行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但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会变成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应当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方法或比例受偿,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能增加保证人和其他担保人的负担,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理解放弃抵押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抛弃抵押权
放弃,是个中性词,就是相当自然的放权让利。当初抵押权人选择抵押权是当初的考虑,现在抵押权人选择放弃抵押权是现在的考虑。表面上看起来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而了解到他们的动机与目的,以及形成的整个过程与产生原因,就不感到怎么奇怪了。
抛弃,是个贬义词,就是很决绝地将事物抛开而不再保留其人与事物的关系。抛弃也包含有“放弃”的一层意义。然而,中性词的“放弃”是轻轻松松地放下并转移其人与事物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断绝关系;抛弃则会断绝关系,是完全的、断然的“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是抛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只是放弃抵押债权,只是变更一下实现债权的方式;抛弃抵押权,是既不要抵押权、担保债权,也不要主要的债权。两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2.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放弃主债权
放弃抵押权,标志着放弃抵押财产的债权即担保债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切债权,更不能说连主债权也一同放弃。如果说连主债权也与担保债权一同放弃,那么,就不是“放弃”抵押权而是“抛弃”抵押权了。
实现债权的方式,并不是百分之百要通过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来实现,并不是自古华山一条路,而是条条道路通罗马。也不一定能够百分之百保证通过抵押担保等担保物权来解决问题是最佳途径,在特定条件下兴许实现普通债权的办法更加简便、直截了当,也有他的可取之处。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是说“放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债权”只是放弃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将此处的“放弃债权”当作“放弃一切债权”来对待,那么认识上是十分错误的。
3.放弃抵押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放弃抵押权是一种现象,甚至于是一种社会性的常发常见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以下几种。
一是时事变化所致。经济景气程度、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汇率的浮动变化、外贸进出口形势等等宏观经济的作用,都可以从时事变化中反映出来,对于抵押权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对于将来利用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不再抱什么希望,因而决定放弃抵押权。
二是抵押权变化所致。抵押权发生了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因素就会动摇抵押权人的信心,从而放弃抵押权。比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允许多个抵押权人竞争,而这种抵押权是相当难以行使的一种对象,加上抵押权的顺位也不太理想,有的抵押权人会放弃抵押权,而改由其他的实现债权的办法;有的抵押权人觉得运用普通债权的即时还债方法更好,更直截了当更加有利,于是就放弃抵押权和担保债权,而直接采用普通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进行;有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目的是为了将抵押权调换成质押权、留置权等更加重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升级以后对于清偿债权债务更加有利,从而选择性地放弃抵押权。
三是抵押权弱点所致。一般而论,有抵押权总比没有的好。但抵押权本身就有许多弱点。抵押权的最大弱点,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他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价值及其安全性经常捉摸不定和揣揣不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影响下抵押财产明显贬值、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其价值减少等不利情势发生时,有的抵押权人就会选择放弃抵押权,改用其他办法来实现债权。
四是抵押人过失过错误所致。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不管不顾,导致抵押财产减少的,既不停止其不法行为,也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对于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对此束手无策,只好采取放弃抵押权的办法来以示抗议。
五是行业门槛等因素影响所致。其他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是很多的。如某个抵押权设立时没有考虑到行业门槛的限制,后来发现该抵押财产因行业门槛的限制而难以拍卖、变卖,不能如普通抵押财产那么容易实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