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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5-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5-2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一、基本概念

1.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是基于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跟踪控制权和未来的财产兑现受偿权而进行的标准化作业的措施,是处理因抵押人不作为、乱作为等人为原因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价值减少的现状,要求抵押人停止其不良行为、或负抵押财产保全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责任,以维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其是保全抵押权的一种类型,由抵押价值法和抵押权确认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实际利益关系。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本条款是基于保全抵押权而设立,目的在于保全担保物权价值的完整性与圆满性。

保全抵押权,指法律为保障抵押权的圆满程度而设立的特种物权。其主要类型有:(1)规定担保范围和登记生效主义,以保全抵押权;(2)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调整来保全抵押权;(3)以抵押过程控制来保全抵押权;(4)以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来保全抵押权;(5)以法院判决生效的司法文书来保全抵押权等。其中第3项,就是本条款所规定的“价值保全抵押权”,或者称为“积极的保全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时,由于主观因素的作用,使得对于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感性认识,对于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过高估计或者过低估计是难以避免的。基于保全抵押权考量,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和抵押物的过程控制权,目的在于保全担保物权价值的完整性与圆满性。

第二,本条款是针对具体情况对于保全抵押权进行符合实际的调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观错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期间,可能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市场行情变动的因素是主要的客观原因,容易导致抵押权发生精神磨损。由于抵押人的随意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这是主要的主观原因,容易导致抵押权发生精神磨损和机械磨损。无论发生什么不利因素,针对具体情况对于保全抵押权进行符合实际的调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观错误是第一要务。

本条款只讲主观原因,未讲客观原因。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责任人来说是无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除非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才可以免除或者减免合同的责任。

主观原因,系指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当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事实发生后,抵押权人可以依照保全抵押权的办法来维护抵押权。

第三,对修正后的保全抵押权进行重新评估,最后按照抵押财产的实际交换价值来实现担保物权。

本条款将保全抵押权放在第一位,对于抵押权应保尽保。或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二者必居其一。

2.一般内容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是维护抵押权人正当理由、正当权威、正当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担保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效力的重要决定。抵押权的实现,是建立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基础上的扎扎实实的硬功夫,担保物权、抵押义务、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可靠性,均可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信用程度中反映出来。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全过程的监督权、纠偏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处分权等权利,也不仅仅是为抵押权人着想,同时也是为了规范抵押人的应尽的义务着想。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势下,或者是因自然灾害和第三人的祸害及其他原因而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责任鉴定和事后补救。

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抵押财产价值者有恒心。倘若抵押财产价值不能恒定,抵押权和担保债权也就不能恒定,岂止是对于抵押权人不利,对于抵押人自己也将不利。而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全在于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其物权法定的物权化目标指针,就是力求做到“有恒抵押财产价值者有恒心”。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盖因抵押人故意和过失、作为和不作为等原因所致。其为抵押权的蚀损性、风险性和危害性增添了许多不利的因素。对于抵押财产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权力监控,是抵押权人的当务之急。

抵押权人采取的主要步骤有三个:

第一步,告知的步骤。要求抵押人有所为或者有所不为,总之是抵押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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