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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4-2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法理基础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法理基础,是基于规范与调整抵押担保物权关系、债权法锁关系的立法目的,兹将“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和“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的利害关系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对于动态过程中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规律性有所顿悟,在物权交易和经济交往活动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

本条款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其法理基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主从合一转让。

法律条件:一般抵押权是粘合型抵押权,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而已。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由主债权法锁关系和抵押权法锁关系两**锁体系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决定的法律条件。自从抵押权成立之日起,他们就攀龙附凤难舍难分了。

主债权法锁关系,就是主债权与主债务的法锁关系,他们凭主债权合同和法定的条件来约束。没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法锁,始终是简单化的债的法锁,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保障,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为了增加法锁的能效机制,加大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度,就由主债权法锁关系链接到抵押权法锁关系方面来,形成多重复合式法锁关系:

第一重,主债权链接主债务。第二重,主债权链接担保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配套权利;主债务链接担保债务、抵押财产义务等配套义务。第三重,主债权链接担保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配套权利并链接主债务链接担保债务、抵押财产义务等配套义务。第四重,因转让抵押权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与前面三重法锁关系都可以一同链接起来。债权人转让抵押权需要解除法锁的连环套,当事人是从第二重至第三重法锁关系中选择的,建立抵押权连锁关系是连环套的,转让抵押权连锁关系必须是连环套的。

抵押权法锁关系,是在主债权法锁关系之上叠加的多重法锁关系,也是两**锁体系的粘连关系、贯通关系、同舟共济关系等诸多物债权和债物权关系的总集合、总集成。抵押权设立时他们的法锁总是成集成套的,抵押权变更、转移和解除时他们的法锁也总是成集成套的。

抵押权关系是围绕着主债权关系而发生、发展的,主债权是法锁的主项,抵押权是法锁的从项。主债权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抵押权而存在,抵押权则完全依赖于主债权而存在。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所指的规则条件是:

(1)“从从主转”。抵押物权、抵押债权作为转让的从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还没有明说“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而在实际需要时也会遇到这种问题。是否“从从主转”是一回事,是否具备这种实际条件又是另外一回事。

(2)“主领从转”。主债权作为转让的主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主债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所指向的“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广义地说,就是抵押权与主债权、担保债权合一转让,亦称一并转让。否则抵押权的单独转让是空洞的、没有价值的和无效的。

综上所述,“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情形,可以简要的归纳如下:

第一,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单独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从从主转”。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全部类型的债权一同转让,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主领从转”,抵押权人让与其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抵押权可同时转让,且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而为之。

第三,抵押权人不得将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于不同的他人。此时的“一物一权主义”和“一债一权主义”适用于同一法锁关系,只能是一并打包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否则,两边的受人都成为空洞的、无价值或者有价值无权利的、无效的转让。

“从从主转”和“主领从转”的主从合一原则是普适性原则。对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与“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各种情形均同样适用。只要不发生特殊性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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