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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6-2(3 / 3)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目的在于加强土地管理,不得违反专地专用的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3条

相关名词: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性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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