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2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一、基本概念
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源于担保债权法锁的持续链接的效力,源于担保债权人担保范围的拓展、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延伸,源于债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财产保全权、追及权等权利。可以分为典型的和**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
物上代位权,泛指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中所发生的所有权代位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统称为“保险式物权”。是指担保、保险的标的物因民事行为、自然现象或者公事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发生的,担保物权随即产生溯及效力。
普通物权法中,物上代位权一般存在于财产保险关系之中,是指保险标的物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即金钱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普通物权法中,物上代位权类似于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物权,或称为“保险式物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其中,此担保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单一的,而担保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复式的。担保物权法中的保险人是担保人,取得保险金以后,需要用于清偿债务。担保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暂时的,而担保物权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其他的,如人为的事故、侵权行为或过错行为、担保物自然现象、自然灾害现象以及征收行为等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继而取得赔偿金、补偿金等,同样地,担保人是第一顺位的物上代位权人,担保物权人是第二顺位的物上代位权人,第二顺位的物上代位权必须服从于第一顺位的物上代位权。担保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暂时的,而担保物权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之所以会产生复式的物上代位权,之所以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原因是许多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的原因。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债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法的效力,故同为保险物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以战胜普通物权的一般受偿权;(2)物权化方针的原因,基于担保物权法的优先效力,确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不再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可以限制担保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3)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基于担保物权法的优先效力,确立了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建立健全了周密的担保物权关系网。特别是担保法锁关系,可以从头到尾地一直锁定担保人、担保物或者直至锁定第三人、第三物。这种物上代位权,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上代位权,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凡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与担保物权人无关责任的,担保物权人均可追溯物的下落,请求用替代财产优先清偿债权。所有这些,采取担保物权地雷阵方式,确保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物上代位权溯及力的特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大特征。(1)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是广泛性、普适性的法定效力。由于物上代位权起规范兼调整物权关系的双重性作用,对于民事、公事甚至于对于公共利益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在制度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天大的原则,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受益权也是非常厉害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作为物权关系的调节器,确保了在严峻的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上代位权追及力、追击力。抵押权关系法中,即使抵押物没有毁损、消灭,也无论抵押物转手了多少人多少次,抵押权人有权追查到底,不停止地追查抵押人的民事责任。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中,即使是中央政府征收了担保物,只要取得了补偿金,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保险人取得了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同样有权优先受偿。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物上代位权上分析,可以分为典型和**型的溯及效力。物上代位性及其溯及效力都只不过是表象,而担保债权法锁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