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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4-2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全称是抵押担保物权的范围、质押担保物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物权的范围,是指担保关系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为担保合同和清偿债权债务的约束力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等几种类型,一般需要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担保合同之担保范围是专门用于约束担保人的,这与普通合同之双方约束机制是不相同的。

其中,主债权及其利息属于本位性项目,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属于惩罚性项目,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补偿性项目,所有项目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对于担保合同中无担保范围的处理办法,是指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即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理解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理解担保物权的六大基本担保范围及其概念。

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锁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一般是指担保债权以上的原始债权,标志着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开始发生的债的权益。主债权可能包括主债权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小担保或者现实的债的权益,但这些小担保债权法锁会并入主债权法锁,应当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大担保债权法锁区分开来,以免于发生混淆与误会。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项目延续下来的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即广义上的利息。一般而论,金钱债都有利息,故同样会加在担保范围之内。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和当事人约定均可,但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高的利息,过高的部分无效。计量办法一般是以银行同期定期利率为参照标准。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银行年利率3%,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12%的涨幅。并且一般适用于单利率,不计复利率(利滚利)。

3.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数额,即相当于行政法方面通行的“罚款金”。违约金是经济活动或者民事活动中常用的约束方法,一般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一种约束方法。但是,如果债务人也存在合适的条件,也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违约金的约定内容。违约金低于或高于经济损失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4.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权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属于民法意义的罚款额。同样地,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务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权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罚款额),也当属于此适用范围之内。损害赔偿金范围可以由法律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应当按照完全赔偿的数额确定具体数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而收取债务人的各种保管、保存、保护、维护的各种费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的主体,仅适用于保管担保财产的债权人主体。物权法第215条、第234条对此有具体规定。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际担保过程中所额外花费的各种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等。与“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的规定一样,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他项权利。

第二,了解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规定,沿袭了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先后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合并规定。物权法与担保法是一脉相承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权利主体,债权人权重大于债务人权重,因为担保物权的宗旨就是以保护债权人的现实权益和未来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的。不过,并不否定在特定条件下同样赋予债务人以相应的担保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通用性项目,应当是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物权化、法锁化设计,确实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轴心的,但某些权利不是债权人的专项权利。

二、一般分析

总结本条款六项担保范围,可以概括为“一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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