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3-2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导言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担保合同是一种担保范围广泛、长期性持续性发生效力、大额度担保甚至于企业资产整体担保、隐蔽性强容易作假等诸多特点,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是非常的严峻考验。如一般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无因管理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一般合同,无论是其标的金额有多大,是比较容易察觉和纠正错误的,合同当事人不敢轻易造次。然而,一些虚假的担保合同,容易无中生有地捏造债权债务事实,容易里外勾结通同作弊,合谋转移、鲸吞、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单位、个人的财产,并且不容易察觉和纠正错误。担保合同无效是个晴雨表,但再好的天气预报专家也不能十分准确无误地预报天气,很多时候变成了事后诸葛亮。
担保合同,与其说是对外的合同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不如说是对内的合同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从违法违规违约合同的概率上来说,正派的当事人是不轻易上当受骗的,故其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小的。然而,一些别有用心、里外勾结、通同作弊无效的担保合同,明知是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合常规的,仍然大行其道,一些握有实权的人物为其大开绿灯,并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
物权法第172条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不是轻易自如的规定、而是非常沉重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肯定包括公事主体的规定。绝大多数担保合同的标的额度超过5000元,巨额的高达数亿、数十亿、数百亿甚至于上千亿元。一旦出现严重错误的担保合同,会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司财产多么大的经济损失?本条款是打预防针的,警告所有无效合同的严重事故,特别是要警告无效担保合同的严重事故。现在,签订合同的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几乎每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部门的负责人都有权签订合同,这些人的权力难以制约与监督,他们可以随意支配与糟蹋纳税人的大量钱财,铺张浪费,暴殄天物,又可以与承包商、建筑商等无良商人建立同盟,吃里爬外,鲸吞国家财产和公司财产,这种“内部人破坏”比“外部人侵占”更加严峻千百倍。
现在,有许多贪腐官员发明了另类“担保合同”,贪腐官员以实权担保,无良商人以金钱美女担保。至于恶意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利益、单位利益,几乎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他们连强制化、威权化的刑法都不屑一顾,连坐牢杀头都不怕,更不把物权法、担保法这些温柔化、让利化的普通法放在眼里。但是,正义事业是不可战胜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物权法、担保法也不是那么容易藐视与欺负的。
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需要从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关联的脉络以及担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判断。这里面牵涉到普通合同法与担保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债权合同的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法锁关系。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权法的对象,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民商法即担保物权法的对象。但以上两种合同法并不是完全与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法隔离的。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原则上的概括性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仍然是轻描淡写性质的规定,因为是民商法,仅提及民事责任,没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需要从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关联的脉络以及担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判断。这里面牵涉到普通合同法与担保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债权合同的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法锁关系。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权法的对象,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民商法即担保物权法的对象。但以上两种合同法并不是完全与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法隔离的。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原则上的概括性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