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6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6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

一、基本理念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是担保合同对立统一的性质,表现出其对主债权合同既联系、又区别,既能独立发挥作用、又能协同发挥作用,既可以由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又可以与普通合同法一并规范与调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目的性。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清偿债权债务,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

第一,关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如果不存在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难以成立。即使是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本是合并在一起的,也应当看作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派生出来的合同,无论担保合同的效力多么强势,只能认定其为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3)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不能不能超过但可以低于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日后增加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除外。双方当事人的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一般是保留在主债权合同中清算,但不能另外加在担保合同中重复清算。(4)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跟着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效,主要看担保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的自主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能够在主债权合同基础上更新内容,变普通法锁关系为担保法锁关系,很多内容是全新的和约束力更强势的。(2)因担保合同生效而增强了债权人的主动性,增强了债务人还债的积极性。(3)担保合同板块可以独立运作,即使是与主债权合同板块一并作业也算是各自独立运作。(4)履行担保合同期间,同样可以设立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新项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可同时设立。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担保合同成立后,有选择更为恰当、更为强力的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方式的自主性。之所以能够将前后两个合同联结在一起,是因为法锁关系依然存在的缘故。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个合同串联起来形成凝聚力,可以分头并进地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是形式有别、内容有别和法锁关系形式有别的“跟从性合同”。就担保合同的法锁关系形式而言,有“反客为主”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能够解决主债权合同难以解决的“法锁软弱性”问题,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二、一般分析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亦称依附性、跟随性,是指一般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的程序上、形式上、关键内容上和合同效力方面从属于主债权合同而设立和效力的跟随性,主要是清偿债权和债务标的金额的跟随性。

主债权合同不依担保合同而设立而存在,担保合同需依主债权合同而设立而存在;如果主债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则担保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如果主债权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涉嫌商业贿赂等而无效,担保合同也包含同样无效的成分,会发生连锁反应,前后两个合同和前后两种法锁均归于无效。主债权合同主无效,担保合同从无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见一斑。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具有前后连锁性制式程序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主债权合同有效,不能保证担保合同完全有效;(2)但是,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无效;(3)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成立之后主债权合同仍然有效,不能因为担保合同的意义大于主债权合同,就认为主债权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归于无效。担保物权方面,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了。

2.担保合同的自主性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亦称独立性,指订立以后的担保合同于一定范围内独自发挥作用、新立法锁与法律效力,不再依从于主债权的每个条约,仅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可排除主债权合同的干扰独自运作。如履行抵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质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留置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留置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来源于主债权合同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