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0-2
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是中国物权法第三大类物权体系,是与所有权、用益物权三足鼎立的重要物权体系之一。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大类担保物权。其具有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类别。所有权、用益物权归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本属于担保物权法系。担保物权一般是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中升格而成就的,逆转了所有权中心主义而实施债权中心主义。
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由担保物权法和法锁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某些特殊的担保物权并且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笔者将《中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称之为“担保物权法”,将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称之为“普通物权法”,将各种行政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的专门财产物权法统称为“制度物权法”,得出结论是:(1)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2)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3)《中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部分、用益物权部分和担保物权部分的不动产特种物权和部分的动产特种物权,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
担保物权之物权化方针,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中心论”转身“法锁关系中心论”,三改由“物权交易中心论”转身“债权交易中心论”,四改由“常规交易中心论”转身“非常规交易中心论”;不特别注重对特定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着力于以担保法锁关系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和物上代位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控制与变现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所有权或者价款所有权,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上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优先受偿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
1.狭义担保物权
狭义担保物权,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主要的法定的担保物权,不包括次要的意定的担保物权。其物权调整的方向,是依法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和债务负担与清偿。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得其所,各自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2.广义担保物权
广义担保物权亦称之为“保险物权”,是指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中形成的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法锁权利。
广义担保物权与狭义担保物权相比如下。
第一,其共同和共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的担保物权,一是均优于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人于担保物权实现时,均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其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内部的封闭的闭路循环系统,向外部开放的开路循环系统延伸,即从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演变成附加物权关系的混合债权债务法锁关系。
第二,其不同和不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担保物权,一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结果,更加注重担保物权的发生、生成、发展直到结果的显现;二是不仅仅局限于某种情形,而是将可能发生的另类情形也包括在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顺序就不一样;三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部分内涵,而是从内涵上扩及外延和主要性质特征(如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四是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物权现象、债权现象,更着重于解析物权化调整的大方向。
二、四种外延
担保物权四种外延如下。
第一,它是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的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的成立,取材于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两大类财产关系法,融合了两大类财产关系法的法锁法内容,方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或者完全清偿,由单一形式选择向多种形式选择,由事后监控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由被动清偿转变为主动清偿、自动清偿,由众多债权人平均清偿转变为担保物权人优先清偿、完全清偿。
普通法锁关系是不附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其法律效力限于一般性、软弱性、滞后性、难以监控性和清偿不能保证完全到位性的落后层面。在普通的法锁关系上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便形成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整个法锁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权等可兑现财产一概被锁定,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所谓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