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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8-1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一、立法目的意义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是折中主义的法律设计方式,属于低标准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他舍弃了强制性、必然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采取了自愿性、或然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唯一的登记生效要件,改变为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并立的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要件。对照法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并不是最佳的法律规定,中国采取这种做法是有客观原因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从立法目的意义上讲,应当体现了以下几种指导思想。

1.依托物权法平台,普及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常识。

地役权是个新生事物,在一般财产权法律中难以规定。而物权法是基于有形物、无形物而形成根式等级制的财产权法,只有物权法才最适合对于地役权关系作出恰当的规定。过去我们对于地役权都很陌生,依托物权法平台,普及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常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吸收外国地役权法制经验,建立健全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

地役权是大陆法系一个必不可少的物权对象之一,每个国家民法典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就是说,地役权是最古老和最现代的物权对象之一。虽然地役权是从属性的定限物权,但它毕竟会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物权生活,没有这种小物权,很多大物权就无法行使。利用立法资源,吸收外国地役权法制经验,对于建立健全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大有裨益。

3.以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为突破口,加强地役权合同规范和普及地役权登记教育。

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是本世纪初最新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型的物权制度,肯定会遇到诸如合同生效、登记生效之类的法律关系问题。最大问题在于,目前在全国农村,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很多事情要从头开始。

以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为突破口,可以鼓励大家认识到合同生效、登记生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强地役权合同规范和普及地役权登记教育,为地役权法制化建设奠定基础。

4.逐步形成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并为将来实施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辟道路。

根据中国国情与法律条件,根据需要和可能,全国将逐步形成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并为将来实施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辟道路。

第一步,以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为蓝本,成系统成建制地动员未签订地役权合同者尽快签订合同;

第二步,在第一步基础上,动员未登记者申请登记。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出资奖励一些供役地、需役地的使用权人,凡是产生公共利益的地役权关系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经过多年来的地役权法制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认为在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就可以修正物权法,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是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中重要一环。这项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一旦建立,就会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开卷有益。开头好,成功半。真正是全国统一行动起来了,事情就变得容易多了。

二、地役权两种生效制度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国存在地役权两种生效制度,不能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体系中来,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第一,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拉近了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的距离

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就是土地主产权高度集权制度。这种集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克服个人利己主义的许多弊端,减少许多经济纠纷和权利争端。并且事关通行、取水、排水和管线铺设等主要的地役权项目,绝大部分由国家、集体承担了。所剩下的地役权项目,基本上是小型的、零散的、容易解决的地役权项目。

地役权项目,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关系的项目,并且两种权利人是毗邻而居,对于某些地役权项目是相互利用的。于是,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形成了拓展型土地共有关系和地役权项目的相邻关系。以这种共有关系和这种相邻关系构建成的物权关系,是相对牢固的不动产利用关系。

当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以后,第三者能够插足的机会是不多的;即使是有第三者插足,也是不太容易得逞的。因为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很多纠纷即使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也可以解决。因此,当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生效以后,可以利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有利条件,平息一些经济的、权利上的争端,同时可以拉近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的距离,促使合同生效能够独立的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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