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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等于说一般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如本条款所示的六项内容一样,是从内涵上来定义比较常见性的合同内容,大多数是必不可少的制式内容,也是提供给涉法合同当事人应用文的一些写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一些基本技巧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很实用的。

本条款六项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此是明晰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几乎包括所有的合同都专门规定这几项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当事人的姓名,指当事人自然人的姓名,即私人自然人一人以上的真实姓名。有身份证的,应当加留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行使地役权和让与供役地等民事行为,应当是18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在中国居住生活的外国人。此类自然人,均有个人的身份证等相应的证件,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2.当事人的名称

当事人的名称,指当事人为行政法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或团体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法人代表签订,并附有法人单位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将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记载在合同条款前面,以示公信。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等权利人。

但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国家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集体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目前仍然停留于基础研究阶段,没有形成法律要件。

3.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常住住址,或者法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以及单位分支机构的的常住住址。是自有产权的住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没有产权证的住所,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租赁户主的租赁合同、户主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或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的,需要作合同项目相应的变更,或者拟作地役权变更登记。此三项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主体项目,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合同的变更义务。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此是明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权人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客体身份与土地位置的合同内容。是明晰合同当事人客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利类合同,均需作出土地位置的明示内容。

1.供役地位置

供役地位置,含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2.需役地位置

需役地位置,含土地利用权人需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标志性座标、实际用途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运用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化粪池;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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