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还是架设地上水槽的方法等等。
(四)利用期限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与延续时间的规定。时间因素,与人物因素、地点因素、事件因素、权利因素等构成地役权的五大因素体系。凡是与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合同,均应当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期限。这是因为,土地这一标的物,其使用寿命可达数十亿年,是任何标的物是不能与之比拟的。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跟踪控制,必须负责任地规定使用期限。
利用期限,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的具体起止时间。其起止时间,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之内,方为有效。地役权的任何一方,不得越权签订“超期”合同。地役权的土地利用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重要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供役地人故意拒绝签订土地利用期限的内容,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地役权人可以继续利用供役地,供役地人不得因故阻扰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许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使用期届满可以续期,那么,地役权设立以后也可以同时续期,这是法定的可利用期限,供役地人没有特殊的理由是不能中止地役权合同的。一般而论,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地役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期限长一点是好的,短一点是不好的,大家是可以理解的。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此是明晰有偿使用供役地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地役权中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土地公有制国家中,无偿使用的供役地占主导地位的,有偿使用的供役地居从属地位的,本项目只不过是提供一个参考方式,并不是说地役权人一定要支付土地利用的费用。
土地私有制国家关于地役权有偿使用方式,也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土地公有制国家更是倾向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不一味地支持供役地人的所有主张。各地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不同,地役权种类繁多,差异总是存在的,哪些需要地役权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即地役权人向供役地人如何负担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毁损赔偿费等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目前,物权法采取折中主义的做法。因为地役权亦可有偿使用,亦可无偿使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人应当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与支付的方法,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更适合地役权的对应项目,如前面所示的“利用目的”,而不是土地的使用费。如两个村庄或者两个小区之间需要驳接一条公路,由需役地连接到供役地,甲方是地役权人,乙方是供役地人。因为建设公路对双方都有利,然而建设投资较大,乙方允许甲方将公路建设到自己土地统辖区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费,但公路建设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即地役权人全部承担。这就是另类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于城市的通行、供水、排水、铺设管线的“利用目的”,基本上与支付土地占用费关联度很小,而与以上“利用目的”的自费或者经济补偿费的关联度很大。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行使过程中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何种途径与方式来排除争议,如何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虽然很普及,但发生的争议并不多,因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明显优于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并且有“第三者”介入供役地和需役地双方的当事人。农村住宅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所发生的地役权的争议是最多的,比集体住宅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集体化的田野之地役权的争议增加了许多倍数。本条款本项目所谓“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农村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之争议与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成文法和习惯法并用。
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办法来解决,是叫土方法,解决起来便利、快捷,省时省力,比较顾及当事人的面子,在农村地区适用比较广泛。以行政上的威权力来调解双方的争议,有时候甚至于比洋办法更加凑效,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就是这个道理。
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以法律的强制性裁决为准,裁判效力强于土方法,在城市地区比较盛行。但是,城市的土地管理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依靠行政的力量来处理地役权争议,即发布地役权执行决定书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强制执行的效果非常显著。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优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效力和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裁决书效力优于基层调解书效力,在司法程序上权限有强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