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制基础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制基础,是土地用途法制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基于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国有制和土地资源的重要性、稀缺性等客观要求,必须有一整套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调整土地用途和土地用途的变更。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制基础,是个庞大的法制系统工程。从根本法、特别法、专门法到普通法,从制度物权法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登记管理法,从宪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将全国所有的建设用地以及所有的农用土地、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制化轨道,在城乡的各个地区形成立体化、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格局,运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物权手段、技术手段等各种手段并举,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土地管理,从各个环节上把好审查关、规划关、登记关和用人关、用权关、用地关。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变更制度,不得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登记产权、违法变更土地使用合同,更不得带头执法犯法。土地用途变更制度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行使不当,容易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故必须重典治乱,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全国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而土地管理制度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历来是十恶不赦的。人类历史上战乱不断、兵燹连连,为的是什么?首先是争夺土地,其次是争钱财。国家的每一寸土地上,都流尽了勇士和敌人的鲜血,甚至于是血雨腥风、血流成河啊!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法制文明历程,民刑法合一呀,“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呀。别看王公贵族们威风凛凛的,哪怕是他们有金满山银满山的,哪怕他们有良田万顷的,从朝廷一品大员到七品芝麻官,他们的建房面积和住房面积是有一定限制的。国家经济困难或者战争急需、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时,许多大官需要将自己的土地、房屋捐献出来,带头破私立公。
一、土地用途变更的主要法律规定
如果统一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作为一篇大文章来解读,那么,“土地用途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则是这篇大文章的核心组成部分。
1.宪法规定的无条件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根本国策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性土地利用制度是:“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以根本法的最高权威作出根本的国策,说明了土地用途的重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手段来破坏这一根本的国策。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以专门法的职业权威性,从宏观控制上对于三大总类的土地用途统统列入严格管制的范畴之内,也是对于宪法相关规定的一个阐释。
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是:“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行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以其专业性、关切性和强制性,对于建设用地用途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主体、客体、事由和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主要取自土地管理法的意思表达方式。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用途变更”,强调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挂钩,加大管制力度:“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里还强调了变更土地用途,不是变更土地所有权,而是变更土地使用权。这一点要注意,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的土地产权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统一的房地产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