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5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2 / 3)

44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相关的权利交接、对接手续如何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以出售房屋、建筑物谋利。该项房屋、建筑物转让以后,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业主即“受让人”。受让人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不再与房屋、建筑物的出让人即建设单位发生关系,而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应当注意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将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同样地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譬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就有相关的内容。

6.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

对于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的另外一面,有的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取得大量的建设用地,或为圈地牟取暴利,或无经济实力却大量开发建设用地,于是就导致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也是很严重的。国家在不断加强土地管理与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基础上,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管理办法》,2011年底已经修改,目的在于对于闲置土地的当事人进行更大程度上的约束,同时分清政府的义务与原因。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第2款中“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旧《办法》第4条的内容差不多。修订草案将由旧办法的11条增加至34条,其中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增加了2条。

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的规定,国外早已有立法例。如德国基本法和俄罗斯土地法都有同样的立法例。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法律更加严格,不仅仅是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收回建设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在内。

二、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我们学习物权法,感到了这种普通法温柔敦厚、循循善诱的一面,一些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教科书和通说上,只是轻描淡写地游说变更土地用途登记生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讲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严重性。

新刑法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完全是另外一副面孔示人的。其是铁面无私的黑脸包公,斩钉截铁、雷厉风行才是他们的政治本色。所谓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是财产刑法。而财产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土地资源刑法。在全国风起云涌轰轰烈烈的征地、圈地运动中,破坏土地资源罪一跃而超过了最突出的走私罪、毒品罪甚至于贪污受贿罪,成为罪案的明星。那些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那些非法改划拨地、享用地为有偿使用的,那些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全都一夜暴富,几乎都成为新兴的资本家、亿万富豪。那些私自买卖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私自买卖、倒卖一片土地就成了千万富翁、亿万富豪。在他们为非作歹、肆意妄为、鲸吞豪夺、欺上瞒下之时,正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之日。

联合国电台及网站2008年7月曾经呼吁,全世界掀起了圈地、霸地风暴,弱势者利益不保!你看,“破坏土地资源罪”成了整个地球村的大瘟疫,严重到什么程度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共9条,采取量化的办法,对于以下“破坏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处理。

1.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以外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于“情节严重”。

2.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相当于第1条两倍以上的土地面积,非法获利两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非法占用耕地罪。亩数、非法所得相当于第1条。

4.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违法批地、违法登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