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5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1-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解决争议的办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七项内容是“解决争议的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具体条件与办法,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即制式合同来填写,以便于解决维权途径问题。

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1.一般定义

解决争议的办法,就是土地出让方与土地受让方发生权益争议后,应当通过什么途径与手段来解决,从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主要的办法有三种:(1)协商解决;(2)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应用中,选择一至二种也行。譬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省略中间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原则上采属地主义的作法。肯定是在建设用地所在地和出让建设用地政府所在地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建设用地一般不会跨地区的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会跨地区审批的问题。倘若存在建设用地跨地区的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跨地区审批的问题,则应由两个同级政府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案件。倘若出现这种纠结的问题,受理此种案件的人民法院,首先是要审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建设用地产属于该地或者该级政府管辖,违规与受让人签订合同是无效的。签订合同的出让人要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宗土地不归该政府主管部门管辖,是上当受骗的受害者,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要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成为上当受骗的受害者,可以依法向违规出让建设用地的出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采属地主义的作法,是个大政策、大原则。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长达数十年,最高可达70年使用期。为了防止以后政权更迭或者司法机关合并、转移等情况发生而影响到诉讼的麻烦,一般而论,合同双方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上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或者某某人民法院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办法。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第39条就规定了这种制式条款。

其实,在《解析物权法137》中,已经部分地论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案件调整对象的,一律采取行政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行政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调整对象,救济途径是采取民事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到民事立案庭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上,均有其对应的立案参考资料。譬如,第四大类“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有“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等内容;第五大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就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内容。

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立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其中,***法制办“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方式属于除招标、拍卖方式之外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招标、拍卖一样,也是公平竞争的方式。由此推定,招标、拍卖适用于民事诉讼范畴的,挂牌也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请注意,同样的案件,向行政法庭与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难易程度和效果是不同的。

我们知道,民告官难,是来自于各方面的因素的。一方面,行政法庭的法官,其权力范围确实是相当有限,他们往往不能表明行政机构应该和不应该怎么做,顶多只能“建议”行政机构撤销原有的决定。另一方面,行政法庭是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也是国家机关,双方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行政法庭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因此上,法权与治权往往是难舍难分的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