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0-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基本理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六项内容是“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具体条件与办法,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即制式合同来填写。
此项规定,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法、技术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县市级地方政府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土地管理的相应职责。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了两种情形在内:一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直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毫无疑问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收取受让人的土地出让金;一种是由划拨地改为房地产经营性土地的,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受让人的土地出让金。
1.按照规定缴纳出让金等费用才能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办法,是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直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约定的办法进行。大体上,是要求一次性或者在最近几年之内缴清。这跟香港地区的分年度缴纳办法是不同的。某些房地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可能会做了几年以后就不做了,或者远走高飞到其他地方去做。如果出让方不采取断然的措施,长久拖下来,收缴出让金等费用就难办了。即使按照相对严格的制度来执行,某些地区的建设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执法不严所致。
2.按照规定出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家土地财政收入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配,地方政府留取7成,中央政府留取3成。其中,各市、县留取的土地出让金,须提取15%以上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兑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也不能落实,甚至于影响到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费用的落实到人。由此可见,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一损俱损,可能会损害多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对于农村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也包括在其中。
3.征缴土地出让金可以限期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
其中,“六十日内”的时限规定,是行政权利行使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通行的时限或者时效。征缴土地出让金可以限期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是通常的时限节点,其时间设置是合理、合据的。此条例,再一次提及“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说明了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对于缺乏诚信的建设单位即土地使用者起着警戒作用。
本条款只讲“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但出租宗地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中,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全是无偿使用的土地,有的存在前期是免费使用的,优惠期限过后即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的。出租宗地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出让方交纳出让金等费用。
以出让方式,或者以划拨方式中途转为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均属于有偿使用一类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包括前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决不可以有丝毫的虚伪与骄傲。既然是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