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0-1
耕地承包期的标准期限30年
一、基本理念
关于耕地的承包期,中国的物权政策经历了由短期、中期到长期的演变过程。但是,这三个过程,都是在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之前经历过的。就是说,其立法旨意在于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让农民更加敬业爱岗,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为发展农业生产作出应有的贡献。
耕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是耕地用益物权人一项重要的物权指标。设置的目的在于耕地用益物权人耕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尽管中国的农用土地由有偿使用转变为无偿使用后“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有些空虚了,毕竟农民们的土地使用权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至于承包期限的长短问题,还是需要认真研究一番的。
实际上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之后,全国农民的生产责任已经大大减轻,“承包”的责任大部分被自动取消,剩下的是农民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现在看来,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长了。因为有很多承包人根本不爱惜土地,随意抛荒耕地。
有专家学者在解读物权法时提出了“耕地承包期宜长不宜短”的见解,代表了立法者的官方观点。
他们认为,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较短。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他们还认为,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耕地的承包期是由10期拉长到15年期,以至于拉长至现在的30年期的。
二、建议:耕地的承包期太长亟待修正。
为什么说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长了?
1.耕地的承包期太长不利于耕地面积的调整与再分配
中国历次土地改革,以均田制和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原则。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福利制度,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正规则。现行政策的规定,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已经得到承包地和好地的农民而言当然是幸运的,对于未得到承包地和得到差地的农民而言当然是不幸的。这种不幸,甚至于会殃及到几代人。
另外,农耕地区的人口十分密集,耕地资源非常稀缺,几乎找不到“机动分配的土地”。耕地的承包期太长,意味着未分配到土地的农民要苦苦等待最高达30年之久。
譬如,一位年轻男子结婚前分配到1亩耕地,结婚后妻子在30年以内就分不到了。此时夫妻二人共用1亩耕地。然后,夫妻二人生育两个儿子,等于是一家4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4亩耕地。再往后,两个儿子娶妻,此时,等于是一家6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6亩耕地。再往后,两个儿媳各生育2子女,此时,等于是一家10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10亩耕地。就算亩产粮食2000斤,10口之家三代人,平均每人才200斤粮食的收成。
以上例子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南方许多地区,每人所分得的耕地才几分地,情况更加糟糕。
假如,将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调整一次,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儿童,最长等待10年就轮到下一轮土地分配、承包,成为自耕农了。当然,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也没有人民公社大土地所有制时期那么公平合理,但也是权宜之计。
2.不利于人口密集地的农民向人口稀疏地移民迁徙
中国的人口分布很不均匀,呈现东部人口太多、西部人口太少的不均匀状态。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把全国分为东南和西北两大部分统计,东南部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的42。9%,但却拥有全国人口的94。2%;而西北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1%,而人口仅占全国的5。8%。
中国历史上多次举行了农村人口迁徙活动,如著名的“湖广填四川”、“太平天国土地改革与人口迁徙运动”,以及内地支援新疆、支援西藏等建设项目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等。撤销人民公社、承包制的实行,以及承包期的过长,肯定不利于全国农村人口向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的大规模迁徙运动。
3.许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