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9-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长效保护的基本规则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应当遵从的基本规则如下。
一、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
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民享有较长时间承包期是承包经营权中一项重要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非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保障的法律支持,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这是国家的物权政策规定的大方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准确地说,是指某一轮承包到期以后,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继续参与下一轮的承包,以保障其承包的延续性即长期性和稳定性。并不是说法定的每轮承包的期限越长越好。承包期过长,有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甚至于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不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指的是:(1)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2)土地共有权的长期性、稳定性;(3)合理利用土地和用益物权原则的长期性、稳定性。
所谓“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是专指一级承包农用土地权利人而言。其他的承包土地,如二级、三级及其他跨等级的承包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承包地等,不在此列之中。
一级承包农用土地权利人中,依农民的身份权而定,可以分几种类型区别对待:(1)保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保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对此,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用土地使用权上男女平等原则
中国法律规定,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的妇女,在获得农用、家用土地所有权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待遇。因而,妇女获得土地的平均数量、使用期限,也与男子平等对待。
农用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相对平均主义即均田制和农村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享用型用益物权。国家免费为广大农民提供耕地、林地、牧草地、滩涂沼泽地、四荒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用土地和住宅土地,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产权、生活权和发展权,这是一种普惠制度,应当惠及广大妇女与儿童。
《农村土地承包法》反复强调男女平等、男女平权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作出了妇女承包土地长期性、稳定性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强调男女平等、男女平权的基本原则,不仅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享用型用益物权。男女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机会平等的原则,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拆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保留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合法股份的原则等,也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既然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反映到承包期上,妇女的承包期应当是完整的承包期,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即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以及未婚女,无论是在统一分配土地时或者是在中途分配土地时,应当与国家规定的耕地、草地、林地的标准承包期相吻合,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
当然,以上论及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执行。确切地说,土地承包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期,在一个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之中,应当是男女老少人人平等,即分配土地和承包续期应当是人人平等,不得歧视。尽管法律未将此条文列入其中,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
1.坚持原则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享用型用益物权,但专地专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加重大。农民集体组织不能成为一盘散沙,对于所有的承包土地均具有共管权。土地承包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