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2-1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一、基本概念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指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特意规定的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农民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体制。农村集体所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此项专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用益物权法关系法、土地利用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其是中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被《物权法》列入普通物权法部分,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构成用益物权的四大板块。其中农村双层经营模式受制度物权法干预的份量很重。
中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些本身是从制度物权法移植而来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以普通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的面目出现,然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依然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此,广大的农民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和中国物权法的特色。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利弊与效力如何,这只能由政治家们来评判。法学家们只有建议权,一般不敢妄言批评。农民们的觉悟没有政治家们的觉悟高,他们有本能的反应却很实在。他们认为种田没有出路就远走高飞外出打工,总比在家面朝黄土背朝天、到头来入不敷出强得多。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相关农民、农业和农地板块的物权法日渐式微。最典型的是日本的“永小作”(永佃权),农民阶级对于这种好东西并不领情。
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化整为零或者化零为整的自由体制,是政策物权作用于技术物权的聚合形式,是在农村的特殊时期作出的特殊政策。
化整为零就是“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和自负盈亏;化零为整就是“统”,以合作组、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小集体或者大集体共同经营,共同自负盈亏。以上两种体制为现阶段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的“三自一包”体制。
基于立法目的,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平分地权等原则,重在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保护集体土地公有制或共有制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同时努力防止公权私化、农民阶级被边缘化、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
二、一般分析
1.家庭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单干式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特点是农民集体共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相当于长期打算的用益物权,且偏向于享用型加单干型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不再以集体化为条件,但个体形式和其他形式有可能都会存在。
家庭承包单干形式以成文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部分地削弱了道德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单干化与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是有所区别的。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克时限、按劳分配、有利于机械化水利化和照顾老弱病残的劳动者,走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道路。单干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权条分缕析,走单兵突进、自我发展与自担风险、责任自负的道路,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劳动的价格帮助老弱病残的劳动者。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承包,是农村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普惠制、平均地权的承包。其承包措施的特点是:(1)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按照每个小农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承包地亩数。家庭承包的期限一般最高达达30年或者30年以上,年龄小的或者新来的媳妇等要等待分配。作为已经免除农业赋税和种田与农业补贴挂钩形式,也是“考核”的一种办法。(2)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这些土地便于划片包干到户,便于长期经营单干。(3)承包土地碎片化、共有权分散化和不利于机械化、水利化的缺点在某些地区表现突出。(4)人为的搁置耕地为“荒地”的现象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每个农户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1)以农村本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平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对外单位与个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承包方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本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承包经营的优先权。本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从承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目前,以农户为基础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国家反哺农业政策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