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1-1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水域使用权,亦称水域用益物权、水域利用权、另类用水权,是与滩涂使用权或滩涂用益物权、滩涂利用权相交叉的概念和关系极为密切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与海域用益物权、海域利用权相交叉的概念和关系极为密切的物权关系。系指单位与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此项专门规定,主要由水法、渔业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其次由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换言之,由所有制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和利用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是其辅助工具。将水域使用权进行债务担保,一般只能由水域的所有权人限制性地进行。水域所有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权利人行使水域、滩涂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包括履行合理利用水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揽子义务。
也是特许用益物权的一个门类,但法律关系上比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之类的特许用益物权宽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水域使用权包括利用国家水域、滩涂的养殖权和捕捞权,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更改水域、滩涂的用途和擅自变更、转让水域使用权。
渔业水域使用权拥有与渔业海域使用权类似的性质特征。常规水域使用权亦可区分为“四大梯级”和“六个等级档次”。
滩涂使用权,亦称滩涂用益物权、滩涂利用权,是与水域使用权或水域用益物权、水域利用权相交叉的概念和关系极为密切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与海域使用权或海域用益物权、海域利用权相交叉的概念和关系极为密切的物权关系。也是特许用益物权的一个门类,但法律关系上比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之类的特许用益物权宽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滩涂使用权包括利用国家水域、滩涂的养殖权和捕捞权,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改变水域、滩涂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与消灭其取得的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是其辅助工具。将滩涂使用权进行债务担保,一般只能由滩涂的所有权人限制性地进行。滩涂所有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水域使用权概念与滩涂使用权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但实际上仍然是有一些区别的。就使用权的客体而言,水域这种标的物指的是江河湖海之类大面积、大体积水体与水流,利用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业肯定胜于滩涂。水域不一定依赖滩涂而存在,但滩涂离不开水域与水体,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捕捞业。滩涂一般是指江河湖海岸边的沼泽地,俗称浅滩,存在一些小面积、小体积水体与水流,从事养殖业、捕捞业时需要向周边的水域引水、排水,即通过周期性的换滩涂中的水才能保证水生动物的健康生长与存活。
为什么水域使用权与滩涂使用权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一则,因为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水域、滩涂之间本身是个生态循环系统,淡水养殖与海水养殖光是喂饲料是不行的,也不经济不合算。一些草料是从滩涂即沼泽地中直接获得,直接投放鱼类食用。并且如草鱼之类的食草鱼类喂饲料也不合适。在滩涂中种植红木林的生态环境更加理想,连鸟粪和树叶也可以鱼类的好饲料。在滩涂中从事养殖需要在水域中取水或者排水。实际上使用权人只有将水域、滩涂一同利用起来才能收到较理想的效益。二则,渔业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上总是把水域、滩涂两种使用权并列起来,以便于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难以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一组物权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切实地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与探矿权、采矿权、工商业取水权显著不同之处,就是本组权利是向私有权利倾斜,探矿权、采矿权、工商业取水权一组权利是向公有权利倾斜。
水域、滩涂作为不动产的一个种类,以登记生效主义为要件。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视同土地使用权而需要登记生效。
渔业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空白点,本来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也应当一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