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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2-1(2 / 3)

,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扩权,劳动产品的自主支配能力也得到提高。(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承包方的经济补偿权,是在承包方的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消灭或者受影响后的权利互换方式。原则上,承包方所取得的经济补偿后的利益可以适当地大于其财产权受损害、受影响的利益。(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一套组合式权利,除了本位的权利以外,连带权利、外围权利一同受到法律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权表面上是个民事权利,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注定了要大量地注入公事、政事的权利,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在连带权利、外围权利方面大大多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连带权利、外围权利。

2.承包户分户

承包户分户,是家庭承包析产析权分户。所谓“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是指集体承包之“统”和家庭承包之“分”;而家庭承包之“分”再到承包户分户之“分”,已经成为相当彻底之“分”。法理上,不妨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家庭内部民主自治原则、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原则来解决矛盾,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有瘕疵的,应当采取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调解与法律救济的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解剖。

家庭承包程序完成后,系于承包期内,某个承包户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当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分配完成后,已经析产析权分户的各分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本集体组织报告并告知与新析土地四至的承包方。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纠纷,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进行处理。若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瞻养、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承包户分户的义务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解释,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户分户前,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形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义务与责任的司法解释,应当是对于在非常时期出现的大量的承包户分户纠纷案进行司法上的规范化运作。在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费和农业补贴条件下,家庭承包和家庭分户承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已经成为过去,更大程度上是集中于“专地专用”、“合理利用”、“环保利用”土地和“不得擅自转让土地”的义务与责任。

3.家庭承包不破巩固集体经济规则

家庭承包不破巩固集体经济规则,指在农村双层经营模式条件下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庭分户承包经营的一种否定形式,旨在以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制条件下不失时机地勇往直前地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尽管中国的民法、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模式,而从社情民意上和法理上分析研究,无论是东方世界或者是西方世界,农业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不失为优化经济结构的最优化选择模式。

就中国来说,上世纪八十年代正当中国****将人民公社集体化“改革”为家庭承包单干化模式之日,就是中国台湾当局却将家庭生产单干化“改革”为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模式之时。中国最富有成效的华西村、南街村等一大批先进模范农村,以及最自力更生的大寨村,这是“全国家庭承包经营先进单位小岗村”所无法企及的理想境界。

中国撤社建乡以后,已经由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组集体分别取代了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大队集体、生产队集体。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之“统”的含义,目前实指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组集体以“统一集体承包”的物权价值观。其主要特点是:(1)容易集中自然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发挥三大生产要素的作用,消除承包土地人为的碎片化、分散化、多埂化和不利于统一的机械化、灌溉化等弊端,能够为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模式施展空间;(2)某些“统一集体承包”的集体能够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基础上轻车熟路地发展集体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后劲;(3)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的一些矛盾,从体制上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与劳动关系;(4)有利于合理安排与照顾老弱病残劳动力,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当前物权政策要求,条件好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成立经济社、经济联社和经济总社,以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增强发展后劲。各地农村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基础不同,某些地方不免产生贫富不均现象,故解决分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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