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0-1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特许用益物权的执法要点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特许用益物权的行使与执法要领如下。
第一板块:特别法的解读
特别法即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相对应,以政策物权的效力高于技术物权的效力。技术物权的效力以物权法的效力为主要标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制度,当该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件一定时,寓于特别法中以所有制的区分来分清优先权等级,国有制优先于其他所有制。中国无论是采取计划经济或者是市场经济体制,都要遵从这一共同准则。
存在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规则,主要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
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取水权人取得该项权利和使用该项资源,是在取得和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情形下,需要遵从的有偿使用的原则。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关于取水权的取得,水法明确了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该特别法主要从所有制上来区分水资源利用和可利用的程度,利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和水资源,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禽畜饮用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以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
以国有企业开发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是宪法、特别法和普通法统一规定的基本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同样地需要遵从这一原则。
1.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矿泉水的权利,是永久性的权利,不是临时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剥夺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
按照最最简单的观点来解释,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由国有企业来勘探、开采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说国有企业有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只不过是条件比较的说法。无论是按照国家惯例还是国际惯例,是按照新法惯例还是旧法惯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法律都是赋予国有企业以优先权确定无疑。
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有优先权,集体所有的集体有优先权,个人所有的个人有优先权,这才是公平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假若不如此循规蹈矩,整个物权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会乱套,除了混乱、**还是混乱、**。
2.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于水利和水患两种可能性的考量,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资源,不得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意味着违背公共利益的取水权应当被中止。
水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切用水行为,均以此为基本原则。
正常情形下,国家不能剥夺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面前,国家是可以权衡轻重权衡利弊,限制或者剥夺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权。这种道理,一如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或者剥夺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水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水法第25条规定,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则,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公益事业用海40年。仅次于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