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的,却没有规定下来。第23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捕捞许可证与使用期限和禁渔期相对应。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养殖和海域捕捞许可证最长有效期15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于上公海、毗连经济区中从事捕捞业,由于该海域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暂时未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国家鼓励公民从事公海、毗连经济区作业,并提供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
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养殖利用权、捕捞利用权,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要领。
二、法律要件是享用型用益物权为主导地位
所谓水域,包括海洋水域、陆地水域两种适合养殖鱼虾和养殖家禽的水面水体,不论水域所有权属于谁所有,农民渔民们只要能够获得稳定的水域使用权便足够了。这种水域使用权,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所谓滩涂,包括海边滩涂、江河湖泊滩涂两种适合农业种植、养殖鱼虾、养殖家禽的水边沼泽地,不论水域所有权属于谁所有,农民渔民们只要能够获得稳定的滩涂使用权便足够了。这种滩涂使用权,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水域是个笼统的概念,有大小之分和陆上水域、非陆上水域之分。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不是说“水域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且,水流的概念也没有明确下来。按照法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可航运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法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大水流、大水域归国家所有,其他的水流、水域归私人所有。法国的水域分为公有、私有两种档次,中国的水域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个档次。但是,有一条是完全可肯定的,即海域归国家所有。
滩涂主要指海难和江河湖泊的沼泽地、湿地,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本条款将滩涂定位于“用益物权”一类,无疑是正确的。某些法律将滩涂的所有权权属归为“集体所有”,混淆了统辖权与所有权的界限。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将海滩(滩涂)归为国家所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不敢大胆说归国家所有?集体没有滩涂的处分权,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成为滩涂的所有权人。集体的滩涂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实为集体的用益物权或者统辖权,这一点要搞清楚。集体和个人,利用国家的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均为享用型滩涂使用权。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32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为家庭生活、禽畜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养殖用海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以上法律要件,规定了绝大部分养殖业、种植业的取水用水为享用型使用权制度,也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
三、法律保护主要向私有财产方面倾斜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取水用水权人,即享用型用益物权人,是私有财产的主体。他们属于弱势者,需要国家的特殊政策来扶持,需要全社会的关爱。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吃饭和改善生活品质问题是个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大力支持农业渔业的基础建设方面出发,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充分利用水域和滩涂资源,极大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农民和整个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的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已经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化经济过程迈进。特别是捕捞业从内陆、近海作业向远洋作业迈进,意味着资金投入量倍增,面临着更大程度上的海上挑战。单位、个人的作业,不需要国家投资一分钱,他们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满足全体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努力奋斗。在海洋作业中,他们为捍卫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起到了正规军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海域资源不加以利用是个浪费,过度开发又影响持续性发展。国家在夏秋季节规定了海上的休渔期,对于捕捞业的产业收入有很大的限制。其实有很多渔民一直是困难群体,国家要体谅这些弱势群体的困难,政策上给予他们以适当扶持,权利上适当向他们倾斜,将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导向。
物权法将单位、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特列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标志着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尽管条文不多,也说明了利用物权法这种普通法来作为司法救济的工具,将会产生特别法不能产生的另种效力。这种效力,是水法、渔业法等法律“管不到边”的补充效力。
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和从事畜牧业的牧民提供了优惠政策,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