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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6-1

海域使用权的主要等级特征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物权,其等级特征如下所示。任何单位与个人,无论是哪个等级的海域使用权人,均不得违法使用、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海域使用权。

一.是最高控制级别的双重政策物权

海域使用权政策物权,一般是指海洋自然资源的政策物权,立法要件与国家海岸海岛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直接相关联。

政策物权,亦称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一般是指国家特别法规定的效力较高的物权,是将国家行政管制制度与物权制度合二而一的物权法制度。然而涉及到海域使用权之政策物权,是国际政策与国家政策穿插在一起的政策物权。其中国际政策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是最高级别的政策物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和管领途径是不同的。国家领土主权由各个国家依据历史条件或者自身守护的力量而取得或者取回,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物权政策,他国以及联合国无权干涉。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则不同,需要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才能取得。除了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以外,海洋国专属经济区的取得以及公海使用权的取得,这三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均需联合国组织和相关国际法的认可。对于国家领海主权,联合国一般不得干涉;对于国家专属经济区的使用权,联合国一般是一半干涉(允许他国的船舶、飞行器通过)、一半不干涉(允许利用公海资源);对于国际公海海域使用权,如果使用不当,联合国有权干涉。

二、是综合性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总概念。就其功利性而言,可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海域使用权。

(一)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

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公共利益或者或者整体利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具备占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的海域使用权;

2.本**队及公务船舶专用码头海域使用权;

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海域使用权;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援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

5.其它的海域用益权。

(二)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

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三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物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经营的公用设施海域使用权;

2.从事海洋自然资源勘探、开采的海域使用权;

3.从事营利型海洋旅游、运输、航道和港口码头的海域使用权;

4.从事海洋捕捞业或者滩涂养殖业、种植业的海域使用权;

5.从事旅游业、娱乐业的海域使用权;

6.从事无人海岛开发利用与守护的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的海域使用权。

以上从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个类别来判别海域使用权,可以划分出用益权型海域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如果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划分,则更加复杂。其中,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无偿享用型和有偿使用型海域使用权两种类别。如果国家免征渔民的海域使用金和渔业税费,可以视之为无偿享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三、是梯级物权

同为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好几个级别。海域使用权是错综复杂的梯级物权。

1.四大梯级

第一梯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的领海主权和专属经济区所有权组成。按照海洋法国际公约规定解读,主权国家和专属所有权国家对于此区域内的一切资源拥有专属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专属所有权,只有国家法人才能拥有,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拥有;并且,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对此设定负担,无权变更、转移、消灭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实行制度信托所有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制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为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四权合一”的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经营权“四权合一”的经营单位。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替国家的海域财产与海域主权负责,是一种严重的和威严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与国家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就其物权请求权而言,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的,国家海域使用权的维权,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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