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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6-1(2 / 3)

往要通过国际仲裁法庭来解决。只有发生国内当事人的海域使用权纠纷时,才在本国法庭解决。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一般就在国内解决即可。

级别上,专属所有权高于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普通所有权。而制度信托所有权,是以上所有权的一个亚种所有权,是有依附性、定限性的所有权。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制度信托所有权,也是专属型制度信托所有权。

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与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有些差距,主要管制权上的差距。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托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而存在。

第二梯级: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比较独特的物权品种之一。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物权呢?

因为,国际公海所有权是属于联合国的,或者说是属于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的。那么,国际海洋公约组织会员国只能依照国际法律途径取得该海域的用益物权。当然,国际海洋公约法没有“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只有“所有”和“使用”等概念。如果要进行物权等级定位,又不得不启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

关于国际公海的国家“用益物权”,实际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组织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也生效。另一类是国际组织未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仅称之为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无论是对于国际或者是对于国内生效,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比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要高一等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因海域为两个以上国家所共有,可以产生共有型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尽管物权上是平等的,如果占有的份额不同,海域支配权也会权重大小不一。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也可以产生国家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一般只对本国的国有企业而授权。

第三梯级:普通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是除了国有企业的制度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以外,为单位和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指取得该项物权的优先等级上低于专属用益物权和国有企业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尽管有的法学家不同意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为不同的等级,然而各种物权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优先权等级不同,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权能上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包括养殖捕捞类、港口码头类、交通旅游类、光缆通信类、探矿采矿类、海岛连同海上填海建筑类、填海造田类和其他类海域用益物权。

第四梯级:海域用益权

海域用益权,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海域的非营利性利用权。

其仅拥有占有、使用海域的两项权能,不具备收益、处分的两项权能,应当比海域用益物权低一个档次。

海域用益权,是用益权系列中最为重要的一类用益权。由于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多样化、立体化,以及维护国家权益的复杂性、永久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动用巨大的人力物力来维护这一得来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海域使用权。担负这种维护重任的,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国家维护的机器,掌握这种机器的人就是海域用益权人。中国拥有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领海主权以及更大面积的专属经济区,其庞大的辅助力量就是用益权人。

2.六个等级档次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是个泛概念,由这个抽象的概念延伸,可以推导出一系列交叉科学的概念。

概括起来,“海域使用权”可以区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和级别:

第一档: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一级海域使用权。

第二档: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二级海域使用权。

第三档:国家专控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指由国家专门控制的海洋产业之海域使用权,派生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专控级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三级海域使用权。

第四档: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四级海域使用权。其中普通用益物权中,可以分出有偿类(经济类)和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五档: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五级海域使用权。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属于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六档:单一海域使用权。此项海域使用权的权能仅限于使用权,不具备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譬如,外国飞机、商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在上空飞行,或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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