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5-1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
一、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亦称海域用益物权、海域利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或者是对国际所有并且中国有权开发利用的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的总称,是一种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用益物权之一。
其是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特许使用权的一个重要门类,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等方面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是为补充部分。但有些海域使用权项目不能设定抵押权,更不能设定质权、留置权,故在《物权法》中未将海域使用权列入担保物权篇目之中。
广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方面,海域是唯一没有实行土地所有权二元的物权类型,尽管绝大多数海域是靠近农村地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明确了海域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根本原则,与宪法规定的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宗旨相吻合,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海洋亦称“蓝色国土”,在人类文明史上和经济发展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法人所有。国家法人是法定的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即专属所有权主体。
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标志着正式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虽然该法法没有启用“海域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沿用了“海域使用权”概念,但学过物权法后我们就知道了这两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和互换的。
法律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国家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物权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包含法律意义上的海域和商业意义上的海域。商业意义上的海域,还包括海洋专属经济区、国家可管辖区和在国际公海上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海洋区域等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一般特点是:
1.一般为特许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很排外的一类身份式物权,一般授予本国的单位与个人。取得各种海域使用权需经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行使海域使用权。
2.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海域资源是最为复杂多样化的自然资源,由水流水体资源派生出渔业资源、港口与航运或造船资源、旅游资源、海水盐业资源和海洋科研资源,由海滩派生出海水养殖资源,由海洋底土派生出矿产资源和海洋科研资源等等。故全部的海域使用权均为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
3.多种形式或者可套装的特种使用权。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娱乐用海、盐业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修建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之类的海域使用权,呈现多样化,有的是套装的特种使用权。
4.具有本位的和拓展的海域使用权。一般而论,单位与个人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为本位型海域使用权,在此之外的海洋或者公海上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为拓展型海域使用权。前者是狭义的、后者是广义的海域使用权。
5.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配置很特殊。一般而论,专属所有权是固化的权利,是不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但国家的海域所有权却例外。为了加强海洋管理和海域管辖,国家法人是法定的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即专属所有权主体。为了调动一切力量大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海岸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和合有制或者其他权利人均可以参与申请海域使用权。所有权的专权专个够,对于用益物权的放权也放个够,这种物权关系的配置方法是独一无二的。
6.行使不当容易引起国际争端。其他的资源利用权、使用权全部是在国土境内设立与行使的,这是一种格式化封闭式的用益物权。但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土境外设立与行使的,有些海域与海岛至今仍然存在国际争端,特别是在南海、东海至今仍然有大面积的海域争端,这是指本位型海域使用权争端。倘若是拓展型海域使用权争端,则情势更加复杂。由此可见,所谓海域使用权得来不易,维护也很不容易,需要强大的国防、强大的海军、强大的海监和强大的外交实力来争取和平与维护权利。
二、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
1.根本性质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是中国海域主权兼海域所有权国有化条件下的利用权、作用权与各个等级的海域使用权,统称“海域使用权”。
本条款“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是专指用益物权性质的海域使用权,也是特许用益物权、特许使用权对象的一个最重要和最开放的门类。为了最大程度地开发利用中国海域的海洋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向广茅的蓝色领土进军,国家不惜一切代价向各种相关的单位与个人下放海域使用权,形成了“最纯洁的所有权+最开放的使用权”的两头尖物权组合关系。
中国的海域使用权,由此形成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制度信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