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2-1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一、基本概念
1.补偿权
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全称为用益物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的不动产损失补偿权与动产损失补偿权,别称收益承租人取得的补偿权。
用益物权人依法接受经济补偿或者物质补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用益物权人物权保护的一项既定的权利。当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非正常剥夺、消灭或者受到影响时,即国家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可以连同财产所有权一起合并取得及时的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物质补偿。
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此项特别规定,由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征收、征用补偿法统一规范与调整,重在确认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经济补偿合理合法,防止公权滥用和侵害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其重申式的规定,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义:
第一,征收、征用人应当实行的三大原则。一是依据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征用所有权人财产或者用益物权人财产权的原则。这是前提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消灭了他人的财产权。为了防止手段的滥用,平衡他人的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证公平公正。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本法第42条、第46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人的各种补偿办法。本法本条款主要是针对用益物权人的各种补偿办法。
第二,征收、征用补偿办法的法律适用。除了物权法三个条款的规定以外,以下补偿办法是: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农业法第71条,草原法第39条,渔业法第14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征地被单位所有的复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公共利益的6大范围]。这些行政法、部门法、专门法的特点是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强,比物权法的规定更实用。
第三,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某些行政法、部门法没有“用益物权人”这个词汇,正好物权法有这个词汇。物权法试图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与动产、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补偿权制度,把用益物权人补偿权和“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个很大的创举。限于立法权限,本法本条款没有将全部的用益物权人补偿权列举上去。这既是一个遗憾,同时也是一个希望。在现行的补偿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势下,提出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与所有权人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具有前瞻性,这是注重立法质量的表现。
2.补偿权主体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主体,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水域使用权或者取水权等方面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人。在物权体系中,他们属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二级物权人,是人数甚为庞大的物权群体。他们的补偿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的补偿权一样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们的补偿权。用益物权人单独行使补偿权或者与所有权人共同行使补偿权,行使单项的或者合并同类项的补偿权,应当不受法律的限制。原则上,各种权利人和各种应补偿项目及其补偿数额应当是“应补尽补”,用益物权人的与所有权人的补偿权应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实际上,许多不动产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甚至于动产所有权关系密切,如收益租赁权人在租佃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庄稼和放牧牲畜,未砍伐的树木、未收割的庄稼就是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被征收牧地上受影响放牧的牛羊就是用益物权人的动产所有权。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农地、林地、牧地、渔地、荒地、滩地、狩猎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人退居二线,充当了土地用益物权人,中国各种物权法根据以上情况,根据国情、社情、民情和法情调整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将他们的补偿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一样地受法律保护。用益物权人补偿权的设置是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迫失去了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失去了家园和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不给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给予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与慈善事业的捐献权是不一样的物权化方针。补偿权是保障弱势群体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