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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9-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9-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规范与制衡

一、基本理念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是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系统工程。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制衡,是在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确认、保护、利用基础上和权利人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基础上制式平衡。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有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投靠民事主体的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或许更多的是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投靠公事主体、政事主体的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哪种投靠形式的用益物权人,都需要按照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各种规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无论是哪种投靠形式的用益物权,均为相对弱势的下等权利,容易受所有权的过度限制,因此需要均衡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注意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地位与合法权益。

对于用益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是前提,制衡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统筹兼顾各自的物权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法锁关系与对世关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利用自然资源与依法保护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矛盾,从而收到一石三鸟的综合效果。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十分重要、十分敏感的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涉及到其规范与制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高达数百上千件,光土地一类的并且至今有效的就有三百多件,而本物权法本条款只不过是规范与制衡的一个侧面与缩影而已。

物权法第120条公平地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上述规定包括两层中心思想:

第一,用益物权人在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确认、保护、行使、调整用益物权时,必须遵守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定,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而言,自然资源无节制的过度利用、污染利用或者霸占利用、圈占利用、暴利利用和私有化利用、自由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无序化利用尤其是全球化利用等所谓的异端利用,都是成文法、习惯法和道德法均不允许的。所有这些异端利用,是与宪法规定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的大原则背道而驰的,都是应当随时防止与革除的严重弊端。

世界上有许多法理学家、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社会呈现出两大通病与弊端,一是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二是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对于土地、河流、空气的环境污染。联合国电台与网站呼吁,在官商利益驱动下,全世界已经出现大规模圈地运动,当地人的合法权益不保。

中国的情势更加严峻。中国国土总面积约96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其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戈壁、冻原、贫瘠地等又占去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轰轰烈烈的房地产开发运动中,“18亿亩耕地红线”已经不保,人为搁荒地也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字,理论上人均耕地占有量为1。3亩,但实际上不到这种水平。耕地资源还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均占有耕地不断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严重。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五是许多耕地面积受到污染破坏。六是许多农民认为种田不合算,纷纷进城打工谋生,造成大量的人为搁荒地。

第二,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诚然,如果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规范,指用益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依法取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因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特种财产管理制度,不动产用益物权是特殊的物权,最为重要的是以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各自的物权,不仅仅是为界定物权而界定物权。规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权利义务,进行适度限制与权衡,才是第一要义。

本条款“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之法定义务的规定,是指自然资源利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经济行政法、行政法甚至于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业、行业和本职工作的义务,履行有权与限制利用、对口利用、合理利用、科学利用、集约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生态利用、保护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履行公序良俗、良好习惯、诚实守信、文明用权、不逾规矩的共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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