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8-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一、基本理念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制度,很自然地划分为两大类型。这是由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社情国情民情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即国有土地上以拍卖、变卖、招标或挂牌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符合马克思提倡的“级差地租原理”和商品的价值规律原理,也符合现代商品经济的国际惯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物尽其用、物尽其财,用经济杠杆或者价值规律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同时适当地调整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
但自然资源无节制的过度利用、污染利用或者霸占利用、圈占利用、暴利利用和私有化利用、自由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无序化利用尤其是全球化利用等所谓的异端利用,都是成文法和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均不允许的。所有这些异端利用,是与宪法规定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的大原则背道而驰的,都是应当随时防止与革除的严重弊端。
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即公有土地上以划拨、平均地权或农村承包等形式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符合福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原则,符合扶贫帮困、平均地权的理想社会主义原则,也符合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现代惯例。
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可以抑制资本、平均地权,从源头上消除异端利用的积弊。但完全的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又不利于用经济杠杆或者价值规律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国家的财政收支也会出问题。中国有几千个县市、数以亿计的无房居民,中央与地方光投资基本建设一项就是个天文数字,根本就负担不起。在建设用地这一大板块,很多就是改变了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转而建立了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与国际交易规则和商品经济接轨相适应的物权制度。商品经济国家和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大,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获取巨额利益的概率也越来越大。所有这些,为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与实施条件。
根据资源利用关系的一般均衡理论导引,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实行双赢机制,一方面可以追求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珍惜利用资源。
产生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国家基于自然资源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能量对比,赋予权利人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同时要求权利人负担相应的义务和有偿使用的价金。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就是一对财产关系人。这种财产关系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转移是不同的。动产所有权于交付生效以后,原所有权人与新所有权人不再发生财产关系。不动产所有权人往往是以全民所有为主体,国家对于任何不动产资源的管理是长期的,管理方法也是多样化的。国家法人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实际上是成为永久固定的形态,土地、河流、海域、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永久固定于国家所有权人。自然资源不动产的财产关系,就是国家所有权人与单位、个人用益物权的财产关系。
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与建筑物、构建物的交易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森林资源(林地、牧草地、狩猎地除外)、矿产品(矿地、牧草地除外)的交易方式与建筑物、构建物的交易方式基本相同以外,其他的均为固定的财产关系。建筑物、构建物、森林资源、矿产品交易以后的财产关系,与动产交易后的财产关系基本相同,即交易以后的财产所有权跟着转移。但是,涉及到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林地、牧草地、狩猎地、矿地使用权,其财产关系与主要的自然资源财产关系相同,即交易后的土地法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于是,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交易以后的财产关系,仍然保留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关系。任何时候,保留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关系,属于最稳固的财产关系。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贯穿于使用前、使用中的整个过程之中。甚至于有些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续期使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工商业用地使用权、海洋与水域使用权等,可以续期使用。当然,除此之外,也包括无偿使用的土地如承包经营土地、地役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也可以续期使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对象,主要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工商业的海洋与水域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类型。其效益型用益物权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说到底,就是取得效益的权利与履行交易规则、抑制资本、抑制暴利的义务相统一的物权制度。
三、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