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7-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指的是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之中,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为用益物权开辟了通道,从而形成新型的、特别的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制度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决定的物权类别,而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却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物权类别。自然资源利用制度重点在于确认与保护自然资源所有权,确认与保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是为其次。某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可能依靠自然信托资源所有权而存续,但不一定依靠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而存续。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努力做到“物尽其用”,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才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放一些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才成就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我们只能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中作出正确结论,不能从微观物权法、古代物权法中作出正确结论。
由于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更多的关注微观物权法、古代物权法,较少关注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省略了许多关键性的内容,我们往往是只能从中了解到一些侧面。要全面了解现行物权法的真谛,我们得运用扇形思维来深入细致地了解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异同点。
法律关系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就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决定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总体上,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而言,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用排除法最大限度地排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的非法占有、非法取得和非法变更、非法转移自然资源利用权,如随意违反土地规划、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等,有些是法律规定了的,还有一些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有些未利用地、荒地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也没有明文规定,但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人也无权擅自买卖土地是明文规定了的。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这里指的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用概括法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如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就是采取这种概括法。虽然目前中国仍然决定了国家、集体两种自然资源所有权,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才是实权,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不能同日而语。
物权关系上,“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一个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在私有制社会中非常见效,在公有制社会效果更加显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或者说不动产用益物权,最准确的表述是“自然资源的他主利用权”或者说“不动产的他主利用权”。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决定了这种物权关系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
更有甚者,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是起领导作用的物权关系,其决定了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之各种物权关系的走向,决定了民事主体物权关系的受限制程度。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与民事主体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可以实现混合或者耦合、集合,但可能会改变所有制的物权关系。就是说,物权关系不仅仅是由所有权关系决定的,更大程度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在一般流通领域均可以民事主体规则实行,但在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需要以公事主体规则实行。如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就是典型一例。
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本质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他们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是以普通物权关系人的面目出现。特别是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自然资源的物权关系是很容易混淆的。
法锁关系上,对于自然资源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主要权利人应当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而不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不一定都能做到;相反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能做到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需要征得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同意;相反地,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不需要征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的同意。
社会关系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就是力图平衡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社会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是无限放大的。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及其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社会关系上一些表现形式。更有甚者,社会关系要调整财富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关系。其中,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等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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