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6-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指的是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之中,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为用益物权开辟了通道,从而形成新型的、特别的物权关系。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之“双轨制”制度的总称,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此项规定,分别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特定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制度统一规范与调整。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干扰、破坏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权利或者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国家在各个时期根据需要制定物权政策,其指导方针是以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为原则,参照自然资源的获利程度和用益物权人的负担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并在适当时期作出政策范围的适当调整,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两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两种制度可以分别成就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制度化、模式化的用益物权,与意定的随机性、可变性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别。
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了国家的各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采取双轨制,一种是有偿使用的,一种是无偿使用的。
有偿使用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依据国家政策物权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部分地调整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制度。如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无偿使用变更为象征性的有偿使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无偿使用变更为有偿使用等。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势下也可以变更为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非常特殊的现象。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一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通过一系列制度物权来规范国家与单位、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自然资源利用关系,根据用益物权人的实际用途与可获利程度来收取资源利用的价金,以保障所有者权益的物权制度。由此制度而产生效益型用益物权。二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分门别类地对于相关用益物权人、公益权利人减免相关的费用,以促进低端产业的发展和公益事业开展的物权制度。由此制度而产生福利型用益物权。
其使用制度是从其利用制度派生或者衍生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和特殊的物权制度。其背后,是由政策物权制度决定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其使用制度是从其所有权制度来描述的,其利用制度是从其所有制制度来描述的。
无论如何,其所有制制度包括政策物权制度才是起决定作用的物权制度和经济制度。
为了使得各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利用、集约利用和安全利用、环保利用,防止过度利用、挥霍利用、污染利用和不合理利用,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物权效益,国家政策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整合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初学物权法,第一感官是感觉到所有权、用益物权纯粹是普通物权法。殊不知,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尤其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其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才是制度物权法!任何成熟的法制国家,无论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或者是自然资源私有制国家,都充分意识到制度物权法的决定作用。比如,英国、法国私人的房屋全部可以随便建设、随便拆除吗?不行!美国那么多土地可以随便卖给中国人盖高楼大厦吗?不行!中国台湾的土地可以随便抵押、卖给外国人吗?不行!澳大利亚那么丰富的铁矿石,其力拓集团公司随便可以让中国公司入股吗?不行!他们的自然资源再怎么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股份化、全球化和物权化,总归背后有制度物权法在起决定作用。
二、一般分析
1.有偿型用益物权
有偿型用益物权,系指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措施的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上以拍卖、变卖、招标或挂牌等形式转让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这是中国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土地利用权制度,主要的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新建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在不具备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福利土地使用权条件下,以相应的资质与资格向地方政府申请批准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拍卖、变卖、招标或挂牌等程序和付出价金并经过登记正式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这种用益物权,类似于特许型用益物权。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