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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2 / 3)

着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根据笔者的观察分析,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小组三级集体的经营承包之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土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高效益型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理推论,所有权的权能效能是高于用益物权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的权能效能理应高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但土地用益物权人收获的果实多于土地所有权人是正常和普遍现象。

尽管农村农用土地是国家免费供给的,由于种种原因,同为用益物权,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和经济效益远远差于建设用地类用益物权。全国农村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地权纠纷和补偿纠纷案成为农村村民上访和上诉的主要来源。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这种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是肯定的,政府违法为开发商征土地和违法为开发商拆迁房屋的案件是非常错误的。

中国的法律必须要统一,必须要搞全面的城乡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国有化,这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关系中可见一斑。笔者在物权法定谳之前,向立法机关多次提交关于全面修改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并在物权法中确立之,最后一篇长文《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与物权实务》约45万字,但没有被采纳。笔者将话说到尽头了:哪怕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也一定要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道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不仅仅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有无限的好处,甚至对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一样有无限的好处。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奇缺的国家而言,不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祸患无穷。

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模型一律定为用益物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是实权,不是虚权,是人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物权。尽管她比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低一等级,然而,其权利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实际权益远远强于农村集体的所谓的土地所有权。

尤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效益最高的一类用益物权的事实,更加证明了正确认识和保护物权的重要性,证实了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定义准确,富有创意,确立了在用益物要素系列中的主动地位,易于阅读与理解,这种立法经验很值得推广应用。

四、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型享用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福利型用益物权(实质上是用益权即占用权)。其设置的出发点是,物权权利适当地向弱势者、相对贫困者倾斜。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类似于城市中的划拨土地,但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是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出台的国家政策。国家按照“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的福利政策,在人民公社公有制的有利条件下,在全国农村顺利地实施了宅基地免费供给制度。直到现在,仍然基本是免费供给制度或者象征性收费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农民阶级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力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地讲还算不上用益物权,顶多算作是享用权、用益权。用益物权的权能有三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仅仅具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而且所缺少的一项权能“收益权”,是用益物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

笔者观察分析,农村三级集体的宅基地土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五、地役权是相邻共有性质的用益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限制他人的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不动产的便利程度与效益的权利。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役权,一般指农用土地或者农村土地的地役权。现代物权法的地役权,权利主体与客体有些扩大,而且主要发生在城市。

农村的地役权主体就是农民,这个比较简单。城市的地役权主体,可分为一类主体和二类主体。一类主体如道路的建筑商或者地产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市政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暖气公司等,这些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或者个别的建筑物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至于收益的权利,是专业收益的权利,属于土地不动产上间接的权利。二类主体就是业主,对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的一类主体运作的土地占有与使用,这一类权利人可以称之为用益权人。

农业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单一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单一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不会延伸得太远。城市或者说工商业、生活区上的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复合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复合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可以延伸得很远很远。

农村地役权客体主要是土地,很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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