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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0-1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别名或俗称收益承租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解释方法在法学界比较盛行,与本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如果沿用本条款原汁原味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1.物权法系与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普通物权法系的概念,与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与用益权最相似,主要集中于不动产领域,很多不动产用益物权背后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按照中国物权法编制,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大类型,对于动产用益物权并无规定。有专家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应当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应当属于“用益权”范畴。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用益物权应当不属于动产物权范畴,应当仅仅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因为动产是容易移动的,设立动产用益物权容易使得动产所有权对于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

用益物权人,是对于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人。其权利等级低于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高于用益权人的权利。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其是人数最多且表现最为活跃的一类物权人。

用益物权既是一种有个性、有独立性的物权,又是与所有权关系密切的物权。所适用的法律与对应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应当保持一致。所有权是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也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也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方面,意定的成分多、法定的成分少,两种物权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条件宽松一些;反之,制度物权法方面,法定的成分多、意定的成分少,两种物权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条件严格一些。无论如何,用益物权肯定是受制于所有权的,总限制条件多些,总自由度小些。

所谓“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高等级的自主物权,对于低等级的他主物权具有控制权、领导权和重要权利取向的决定权。

所谓“用益权”,系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第三等级的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人对于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所有这些均没有收益的权利,仅从权能上分析,便可得知这两大类不动产与真正的用益物权确实不同,确实是低于一个物权等级。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权”的主要类型是使用租赁权,俗称借用权,与收益租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益物权的别名是收益承租权。

所谓“信托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委托他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低于用益物权且略高于用益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租给他人使用,外表上好象也是用益物权人,但其权利受用益物权人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受所有权限制和法律要件限制的相对独立、又与所有权保持物权关系的他物权与定限物权。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物权关系,两者之间实际上带有隐形信托关系。如收益租赁权人、农佃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包括有财产受托与委托占有、保管的隐形信托关系。如收益租赁权人、农佃权人不履行义务,不向所有权人交租金,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向用益物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唯有不动产才能保证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是不容易移动或者不能移动的,并且是稀缺资源和可以经久耐用之物,其标的物又是容易被所有权人监视的,其使用价值和创造价值容易发挥出来的。商铺租赁人租赁经营谋利、佃农租佃农用土地种植作物,能够与不动产所有权人分享物的利用权与作用权,各得其所。对于动产而言,绝大多数不具备不动产那样的优越条件,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通常可以采取购买取得其所有权。

2.物权化方向

物权化方向性上,普遍性地受“所有权中心主义”影响,彰显出普通物权法系的最基本的特征。倘若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没有债务的法锁约束,则用益物权人会永远听命于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甚至于比动产所有权限制的条件少一些,这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实际上转移到用益物权方面来了。

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人为地彰显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受到许多特别法的保护和许多公器部门的保护,行使所有权时显得很自由奔放。国家土地所有权自由度提高的同时,土地用益物权的自由度在下降,这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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