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上可见一斑。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很多私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与民事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形成的是普通物权关系,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多过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也就是受法律约束的条件少一些,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对于私有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剥削程度深一些。虽然同是普通物权法,同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因土地产权制度不同而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物权法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确认与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增益利用、协作利用、分工利用或分享利用,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规范利用或整合利用、排他利用,理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是“三大物权关系”中重要的一种物权关系,与所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与担保物权关系疏远一些,而在普通物权法系中起承上启下的物权杠杆作用。
每个国家在土地类和建筑类不动产物权关系中,用益物权关系是最活跃的物权关系之一,不动产用益物权人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只不过是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比所有权的稍微低下一级而已。
二、用益物权之三大权能
用益物权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合称用益物权的“三大权能”,代表了用益物权的最基本的本质特征。与所有权的四大权能相对应,易读易记。因为所有权的权能体制中也有此三种权能,有必要对于此三种权能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同为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而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因此,用益物权亦称“定限物权”、“他项物权”、“收益承租权”、“第二级普通物权”,即受所有权人限制的亚种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1.受限的占有权
占有权:指权利人对于物实际控制的权利。所有权人的占有权是一级占有权,是强势占有权,对于物有完全控制的优先权利,具有法定占有和事实占有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是二级占有权,是弱势占有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占有之物具有不完全控制的权利,具有事实占有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占有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占有权,是更加弱势的占有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有更加不完全控制的权利,也具有事实占有的主要功能。
2.受限的使用权
使用权:指所有权对本人之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是一级使用权,是强势使用权,对于物有自由使用的优先权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实使用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权是二级使用权,是弱势使用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其所占有之物具有不能完全自由利用的权利,具有事实利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使用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使用权,是更加弱势的使用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有更加不完全利用的权利,也具有事实利用的主要功能。
3.受限的收益权
收益权:指所有权对本人之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上利益得以实际享用的权利。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一级收益权,是强势收益权,对于物上利益有优先自由享用的权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实使用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是二级收益权,是弱势收益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其所占有之物上利益有不能完全自主享用的权利,具有事实享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使用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收益权,是更加弱势的收益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上利益有更加不完全享用的权利,也具有事实享用的主要功能。
用益物权人即非所有权人,是与所有权人关系紧密的一类定限物权和他物权人。他人之物,就是所有权人之物,是可以为用益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有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标的物,在这里,主要指不动产的可利用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三项权能,为该物权的核心部分,也是用于区别其他物权的显著标志。
4.物权地位低于信托所有权
表面上用益物权好像是信托所有权。其实不然。实际上,用益物权之占有权、使用权受所有权出托的成分浓重一些,且以静态物权或者长期物权为主要表现形式;用益物权之收益权只是半出托半自由的权利与义务,用益物权人的盈利与亏损,所有权人可以一概不过问;关键在于,用益物权人不能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只是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来从事经营与谋利活动。
信托所有权之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完全是按照所有权人出托的意思来行使的,是比用益物权人更强势、更自由、更活跃的单项权能与聚合权能,且以动态物权或者短期、临时物权为主要表现形式;更有甚者,信托所有权人的主项是信托处分权,是按照所有权人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