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8-1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全称是担保物权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归属,指担保债权人依法取得抵押物孳息、质押物孳息、留置物孳息的法定权利。抵押物包括不动产或动产标的物。质押物可以是动产标的物,也可以是支票、本票、有价证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应收账款,也可以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留置物与质押物可相同。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同时也吸收了普通物权法关于孳息归属的经验,形成了模式化、格式化和物权化加法锁化的物权确认体系。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发生担保物权关系后,都有可能涉及到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权化方针上向债权人倾斜,不再向所有权人倾斜。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上实行的是“债权中心论”,可以压制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上的“所有权中心论”,一切工作的重心在于清偿债权债务。这种形势同样地影响到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当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成立并发生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时,债务人即所有权人会主动地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的取得权让与于债权人,债权人也非常乐意接受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特别是质押权、留置权中的天然孳息,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控制,为了减少天然孳息的交易环节、周转费用和及时地还债,往往由担保物权人直接收取天然孳息,而不是由所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第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决定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的三大支柱。由普通债权债务形成的法锁关系上升到担保法锁关系,继而由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能够融合在一块儿,主要是依靠双方的信托关系。债务人及时或者按时还债等信托责任,债权人妥善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信托责任,形成了双方的信托责任。
普通物权法中,是上级物权压制下级物权、自物权压制他物权、所有权压制用益物权等下级物权的,故没有在担保物权、担保法锁的束缚下关于天然孳息的形成了“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担保物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物权化方针,担保物权型天然孳息和部分法定孳息的归属因此而发生根本的变化,以留置物的变化最大,其次是质押物的变化,抵押物的变化视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额质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质押物的变化,最高额抵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抵押物的变化。最高额质权是加强型质权,最高额抵押权是加强型抵押权,往往需要加大清偿债务的力度,扩大清偿范围与缩短清偿周期。
第三,也有约定的余地,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呈现出形成了模式化、格式化和物权化加法锁化的确认体系。并且改变了普通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规定,几乎将天然孳息当作了法定孳息对待了。但就债权人何时何地取得孳息,仍然有约定的余地。
普通物权法中,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相互之间的界限是很明显的,也不可能将两者之间人为地混同在一起。
担保物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权属结构。既然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担保物权法中天然孳息几乎也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定性分析上其天然孳息依然是天然孳息,定量分析上其天然孳息很多准用法定(法律规定)的孳息。同为天然孳息,其约定的成分远远少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成分。
第四,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债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一般都不会维持长久,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存在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长则几年、短则几个小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物权是以清偿债权债务为原动力的,时间越短效率越高,否则是效率越低。注定了其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第五,诉讼时效不止一年。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受债权法和法锁关系影响,担保法第12条规定:“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1.质押财产与留置财产的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