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8-1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不明遗失物的处理,指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指临时处分权人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有的放矢地处理的原则与步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应当注意和重申的理念是,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这种道德法是人类社会的主旋律。作为拾金不昧的奖励,发现人适当收取妥善保管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物权法也是大力支持的。但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处理义务。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可统称遗忘物,总体上与遗失物的概念相近,大多数与遗失物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
至于埋藏物、隐藏物的问题相当复杂,有专家认为,最好是近期的埋藏物、隐藏物视为遗失物处理,但历史上的埋藏物属于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私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有以下要点:(1)埋藏物与遗失物同为遗忘物,而遗失物的权属对象有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数量比例上主要是私人;埋藏物包括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无论其物件大小、价值多少,凡是属于文物的,全部归国家所有,排除私人、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不属于文物的按照遗失物处理,权属对象同样包括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但无人认领的此类“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最后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支配)。(2)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是特别法,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立法与实施,只能是在不损害文物保护法原则的条件下,正确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遗失物与文物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114条作出了折中主义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1)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是遗失物的按照本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文物的按照本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按照两分法扩大客体的搜索范围。遗失物由单纯的动产遗忘物扩大到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文物由单纯的埋藏物扩大到漂流物、隐藏物等遗忘物。(3)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两种法律关系。尽管物权法是比文物保护法晚颁布了二十多年,按照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仍然优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物权法不能随意删除属于文物的范围,但可以弥补文物保护法的不足之处。(4)物权法立法者认为本法不是侵权责任法,对于遗失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轻描淡写,对于文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不置可否。
二、处理原则
1.两条原则
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或者发现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依法正确判别与公平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失散的饲养动物准用漂流物的法律规定。
遗失物认领权是大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需要分清界限,前置式认领权是随机性的,后置式认领权是兜底性的。文物遗失物或者无主物认领权是小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相差无几,特别是文化价值高和物权价值高的文物是如此。
第二条原则,是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不明失主的文物,具有失主的不确定性和易毁损性、文物毁损灭失后不可再生性、文物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等特征。对于文物的保管保存优先于其他遗失物或者无主物,特定条件下国家获得所有权优先于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保管权、优先修复权、优先认领权、优先赎回权等权利。集体获得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认领权、赎回权。
本条款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前面,将“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后面,不是因为前面的重要、后面的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