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才这样安排的,而是按照相关遗失物的一系列规定的顺序排列下来的。前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多,处理起来相对较繁杂,后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少,处理起来相对较简约。但是,论其重要程度,后者肯定比前者重要许多。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漂流物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
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办法。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物权法、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蜂群迁出的,在所有权人没有不延迟地追寻蜂群时,或在所有权人放弃追寻时,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所有权人在追寻时可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已迁入他人未被占据的蜂房的,蜂群的所有权人可以捕捉为目的的打开蜂房并取出或拆出蜂巢。蜂群的所有人应赔偿所发生的损害。[蜂群的结合]数个所有人迁出的蜂群发生结合的,追寻其蜂群的各所有人,成为捕捉到的总蜂群的共有人;各应有部分依所追寻的蜂群的数目确定。[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蜂群已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的,对原占据此蜂房的蜜蜂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扩及于迁入的蜂群。对迁入的蜂群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消灭。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与流放漂流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2)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
发现埋藏物及其处理办法。发现人不得恶意占有、恶意处分和恶意隐匿、恶意转移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与重新掩埋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项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与重新掩埋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项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按遗失物的相关规定统一处理。发现人倘若是发现了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进行处理,国家文物保护行政单位给予发现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发现隐藏物及其处理办法。隐藏物,是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如隐藏于夹墙中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其处理办法推定方式如上述四种所示。
产生埋藏物、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埋藏物、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甚至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成千上百年的历史流变,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最多的是陵墓、坟墓的旧时或古代物品,由于种种原因,物品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焦点。在这方面,民间许多人士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当限制一下公物权范围,扩大一下私物权范围,让文物的权属法律更加阳光一些。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埋藏物之说,没有隐藏物、漂流物之说,也没有规定埋藏的文物。其特点是扩大发现人的权利,缩小埋藏物所有权人即认领权人的权利。第984条[埋藏物的发现]规定:“长期埋藏、致使不再查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