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2-1
遗失物领赏权
一、基本概念
遗失物领赏权,全称为“权利人返还遗失物获取经济补偿或奖赏的权利”,是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对于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能够获取的,主要考核领赏权人履行义务的各种表现。履行义务表现好的可以行使领赏权,并且有物上保护请求权。履行义务表现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领赏权,甚至于会被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就是说,遗失物领赏权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别情势下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其所表达的意思有几层:(1)规定遗失物领赏权。如第二款所示。领赏权人径依失主的悬赏公告、悬赏意向而行使领赏权,达到失主返还原物要求的可以领取赏金和精神鼓励,失主不得反悔与拒绝领赏权人的合理要求。领赏权是法定的,领赏额度与方式是失主确定的。(2)规定遗失物准领赏权。如第一款所示。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保管费、误工费、车费、招领广告费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赋予有功人员的一项经济补偿权,某种意义上也有赏金的功能。某些大方的失主可以通过加大补偿费的办法对于有功人员进行赏赐。(3)遗失物领赏权的除权或减权条件。如第三款所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享受遗失物领赏权和准领赏权,并且要承受侵权之诉。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失主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赏金、报酬和费用的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留置权。拾得人享有遗失物领赏权、准领赏权,是在于道德法与财产权法之间作出一个微调,既使得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得以延续,又使得老实人不至于太吃亏。但是,失主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留置权。失主没有悬赏的,拾得人只能主张取得遗失物的保管费等费用;失主悬赏而拒绝兑现的,拾得人只能通过司法部门调解。
履行义务表现好的可以行使领赏权,指两种遗失物保管权人基于“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法定权利,无论遗失物领取权利人即失主是否与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领赏权人均有这种经济补偿的物权请求权。
这里的“必要费用”,指遗失物保管权人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如大件遗失物仓储保管费、搬运费,遗失物保鲜费与人工费,拾得人的误工费,招领广告费等费用。另外一种附加型领赏权,指拾得人基于“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法定权利,无论遗失物领取权利人即失主是否与拾得人签订合同,领赏权人均有这种物质奖励性质的物权请求权。其中,民事主体拾得人的法定的两项领赏权是民事主体上相对稳定性的权利;而有关(公务)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之项的领赏权是公事主体上或然性的权利,如果单从便民服务角度上考量,适当放弃这种权利也不违法;但有关(公务)部门为失主权利人垫付的招领广告费用一般不会减免。
履行义务表现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领赏权,指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人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除却领赏权,拾得人由正物权变成了负物权,由有物权变成了无物权与零物权,包括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悬赏公告的物质奖励受赏权两项权利均被法律所剥夺。这是法定的负物权、无物权与零物权,无论拾得人与失主是否签订合同,权利人即失主均可依法剥夺其两项领赏权。并且,性质严重时,失主甚至于可以提请“侵权之诉”,追究拾得人(负物权人、无物权人与零物权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民法学家套用刑法学家的观点来解释的。但是问题在于,法理上需要认真研讨。如个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民事侵占罪与公事侵占罪之本质区别问题,个人侵占罪与非罪应当有严格的界限、“委托保管(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和“无委托保管的他人的遗失物”之本质区别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性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遗失物领赏权的主体,是与遗失物返还事务相关的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尽管两者之间的职权职务不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