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7-1
无处分权人的笼统归纳
一、基本理念
无处分权人,系指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活动中之各种无处分权人。这四种一类、二类的无处分权人可统称为“无处分权人”。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尤其是制度物权法一致禁止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与合法权益,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来惩罚他们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历来一直反对无处分权人的恶劣行为。
一类无处分权人,指完全无处分权人,或者单方恶意无处分权人,这类无处分权人在微观物权法中是被点名了的。他们的活动规律容易被认知、被发现。
二类无处分权人,指半有、半无处分权人,或者双方恶意无处分权人,以及准无处分权人,他们的活动规律比较难被认知、被发现。
无处分权人明知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为之,性质上全部是“恶意处分”的行为,都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单方恶意无处分权人,指无处分权人随意与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处分权而受让其财产。其结果形成了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这种形式,可由无处分权人承担全部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可免于追究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时用追回权、追偿权等权利来救济权利人主要是所有权人的损失。
双方恶意无处分权人,指无处分权人随意与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处分权而受让其财产,就是双方恶意串通合谋处分他人的财产。其结果形成了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受让人“恶意取得”这种形式,可由无处分权人和恶意取得人双方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全部的法律责任。不能免于追究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主要目的不在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在于专注地保护受害者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等他项权利,同时用追回权、追偿权等权利来救济权利人。
准无处分权人,在共有物所有权人、担保物权关系人、用益物权人、信托物权人等关系人中都会以不同形式存在着。其中,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物权人中的准无处分权人的手法最为复杂多样而相当的隐蔽,对于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破坏性也最大。
二、一般分析
笼统归纳一下,无处分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
1.共有关系圈子里的某些所有权共有人也是无处分权人
所有权共有人每人都有名义上的处分权,但实际上要附加程序正当、处分正义、价格合理等限制条件,否则就不具备处分权。
譬如,夫妻共有的汽车出售给第三人,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给他人,擅自出卖者视为无处分权人。合伙共有关系中发生这种事件更多。合伙企业购销产品是由专职人员负责的,非专职的共有人可视为无处分权人。在企业管理层授权以后,专职的共有人和非共有关系人可以成为处分权人。无论是共有关系人和非共有关系人,长期或者临时获得处分权,需要符合办事章法和程序,符合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上述共有权人都是如此:财产处分权的一边是有物权,另一边是无物权;在有物权一边是有处分权人,在无物权一边是无处分权人。
2.某些特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共有人为无处分权人
所有权人每人都有名义上的处分权,但实际上要附加程序正当、处分正义、符合政策等限制条件,否则,就不具备处分权。譬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即住房制度改革的廉价房,职工取得这种福利房屋以后,其处分权仅仅限于向本单位、部门出卖,否则,超越这一道政策红线,就是无处分权的红线。农民利用集体的宅基地盖的房屋,其处分权限于向集体内部出售,否则,超越这一道政策红线,就是无处分权的红线。道理也是一样的,因为农民家庭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免费或者廉价的,因此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述不动产所有权人,包括个人所有权人和共有所有权人在内,都是如此:财产处分权的一边是有物权,另一边是无物权;在有物权一边是有处分权人,在无物权一边是无处分权人。
3.某些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
所谓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指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之类的有职有权的处分权人,超越权利的界线,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品价值规律办事,以明显不合理或者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或者从贱卖财产的非法活动中收取回扣等好处费,给予其他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即由其恶意处分财产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