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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6-1

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之无处分权人

一、基本要领

无处分权人,这里包含准无处分权人,即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活动中之无处分权人,是统一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重点监控与制裁的一类零物权人。

无处分权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于相关的财产或者物权无出卖、出让、担保、赠予、交换等处分权,却擅自处分相关的财产或者物权,导致权利人财产或者物权损害的,需承担被追回财产、追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无处分权人,泛指各种非法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主要的对象为:

一是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无权分割财产、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有权人越权担保与处分、超过份额的分割等形式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法地无理地改变物的用途、原状原貌、损害物的价值等,也视为(准)无处分权人。如农用地不经国家规划审批而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房屋,是具有普遍性的非法地无理地改变物的用途现象,当事人就是无处分权人。

二是信托所有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国家、集体、股份、私人和其他人等组织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和普通信托所有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滥用职权、超越权利非法处分本组织或者他人的财产,均列为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其实,这一类无处分权人所占比例最大。因为整个经济社会的绝大多数财产是经过信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信托管理的形式维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和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占大多数,并且在有处分权中分离出了无处分权,故这一类无处分权人所占比例一定最大。

三是用益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用益物权人可以依合约实际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势下处分其占有他人的财产,便成为无处分权人。

四是担保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担保物权人占有和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需依法依约进行,法律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处分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定性、定量、定时、定人、定规、定约的六定限制,超过一种范围就会由有处分权人变成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

五是其他的定限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无权占有人,擅自非法处分这些意外取得的财产,均构成无处分权人。财产租赁人、租用人、借用人、保管人、储运人、加工人、外承包人等,在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势下处分其占有他人的财产,便成为无处分权人。

六是非常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无权占有人利用偷盗、扒窃、抢夺、抢劫、侵占、贪污、挪用、哄抢、私分、破坏等手法得来的脏款脏物,非法据为己有后恶意处分,均为非常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对于这一类无处分权人,不光是民法、普通法重点禁止的对象,而且是刑法、特别法、专门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七是其他的一般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如善意取得人后来变成了恶意占有人,并把恶意占有的财物恶意处分的零物权人。

本条款首句“无处分权人……”的特别规定,是提醒和禁止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擅自、恶意处分共有的或者他人的财产或者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弥补所有权人的标的物损失适用于“追回权”。末句“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包含了“准无处分权人”和“准追回权”或者“准追偿权”。造成恶意的既成事实者,需承担赔偿的责任,遭受损失的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行使追回权、追偿权,指无处分权人或者是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导致其财产损失后,由所有权人或者有处分权人行使追回原物或者原金钱、原权利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对于无处分权人进行限制的法定条件。

法学家们全面地考量善意取得制度,觉得善意取得的条件太宽松,稍有不慎,所有权人的财产就不能得到周全的保护,故在放权的同时注意收权与集权,尤其是要严密关注无处分权人的恶意处分行为和无权取得人恶意取得的行为。为了既不让善意取得权人吃亏,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特意设置了所有权人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以资事后弥补。

一般而论,追回权、追偿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是针对无处分权人的错误处分、恶意处分,不针对取得所转让财产的第三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是无处分权人。如果有证据证实受让财产的第三人是串通一气共同作弊者,所有权人有权将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列为第二被告,或者对于自己行使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更有帮助作用。

二、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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