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
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都是零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财产。
其中,超越物权也是无物权的一个变种,定义是“当事人无权利超越本位的物权”。善意取得是可以忽略无处分权人的交易行为的,也可以对受让人即第三人不承担额外的、太大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1.最大的危险源
从破坏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关系、社会关系到破坏法律关系,最大的危险源来自于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而不是其他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
一切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处分权即零处分权。
比较之下,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最有可能将自己的有处分权弄成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
传统的、微观的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一致对外”的办法,或者说是排外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好象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全部来自外族人似的。其实不然。那么,当代的、宏观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一致对外”的办法和“内部清理”的办法并用,重点在于“内部清理”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
一般人会认为,无处分权人仅仅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如果从大量的案例中剖析,恶意处分人最大的群体是信托所有权人,其次是共有关系中有职有权的所有权人,再次是与物品、财产交易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非所有权人),第四是占用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第五才是与交易偶尔关联或者根本不关联的非所有权人。由此可见,无处分权人的绝大多数人,不是存在于非所有权人类别之中,而是存在于信托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的类别之中。无处分权人一个最普遍的恶意现象,就是:在进货时,以高得离谱的价格取得物品;在转让物品时,以低得离谱的价格出让物品。而现象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信托所有权或者共有所有权圈子里的人。
诚然,“恶意取得物品”与“恶意出让物品”是表现现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可能是商业贿赂,可能是权钱交易,也可能是内外勾结、沆瀣一气等其他的不正当交易。打击商业贿赂的有效办法,主要集中于违法预防、犯罪预防,事前控制的效果显然比事中和事后控制增强很多,调查研究与处理起来也容易得多。比较之下,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背后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就困难得多。
如此说来,根据财产保全和受商业贿赂影响的危险程度划分,无处分权人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为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如信托所有权圈子里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第二为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共有关系圈子里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第三为中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所有权人聘用的与物品、财产交易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无处分权人,以及占用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的无处分权人。第四为低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除了以上三种无处分权人以外的无处分权人,就是与交易偶尔关联或者根本不关联的非所有权人。
2.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
其中,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按照权利主体来划分,也可以分为几个类别:
第一,国有企业无处分权人。是国有企业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即企业经理人。因为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所有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信托所有权,双方之间的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给予恶意处分国有资产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贱卖国有物品、产品、产权的现象在各国普遍盛行,尤其是在“国退资进”私有化改制过程中,五花八门的贱卖国有资产的恶意处分行为屡禁不止。
第二,大型上市公司无处分权人。是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即企业经理人。这些企业经理人掌握了股民、期货客户的生杀宰予大权,双方之间的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虚拟经济体千奇百怪的潜规则也应接不暇,给予恶意处分国有股权和股民股权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往往令股民和期货客户血本无归。
第三,集体组织与地方政府无处分权人。是集体组织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包括地方官员、乡村干部在内。
集体组织的投资,各个历史阶段的投资结构不同,有地方政府的、企业或职工自筹的、企业承包主的、村民的等等,企业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民主地位比国有企业更低,给予恶意处分集体资产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贱卖集体所有的物品、产品、产权的现象在各地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