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3-1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理念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注意事项,法律没有什么规定,学术界的论述不多见,本文拟作注意事项的探讨性归纳。倘若用宏观物权法和发散思维来认识,效果或许会更好一些。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属于第三板块、第三极的共有关系,其种类繁多、复杂多样,容易产生变更、变异、变种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在三大类共有关系中,其是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程度最大的弱势物权关系。
合伙收益租赁承包是其最主要的共有关系形式,里面有一些信托关系和劳动关系、法锁关系。集体之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并由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准共有关系,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合伙租赁经营,是最大板块的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对于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同样地至关重要。物权法设置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物尽其用、物尽其利。
应当注意的是,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很容易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等共有体制发生纠结,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权利上更容易引起纠纷。如农民们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增加收入,这是好事,但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这是需要根据物权政策的规定来执行的,至于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质推定这些物权技术是为其次了。
目前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从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来简单扼要规定的,没有从所有制制度来规定。就是说,我们不但要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上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更加重要的是需要掌握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一套新式办法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形态和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共有关系性质两层推定的办法和把握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特征进行,故不赘述。在这里,不妨了解一下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与地位,以使有个更为清醒的认识。
平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之间准共有内部关系,就是两个单位或者数人处于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同级共有关系是最主要的共有关系。
平行或者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动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政策物权关系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受国家政策物权的限制程度最大。土地使用权特定条件下在共有人之间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在共有人之间分割。
所谓政策物权关系,就是制度物权法律关系,并由此制约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可以统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关的关系。
同为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等地种不同,用途与使用价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关系的难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卖土地,污染和浪费土地,私自出租和出卖土地等行为,国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其中大家所熟悉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限制条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民事主体中担保与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决定了各种共有关系和各种准共有关系的运动范围与法律效力。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之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而且受动产登记法所限制。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如果是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准共有关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其优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容易得到动产所有权人恩准,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二是大多数动产不受制度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