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1-1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担保准共有的物权关系,可以简称为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担保法锁共有关系,是由共有物法锁联结起来的事实上的局部性、过渡性的亚种共有关系,物权主体是两个以上单位或者数人组成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此项规定,主要由担保物权法、债务关系法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规范与调整。其中,不动产抵押法需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化方针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优先受偿权中心论,其主要特征是杠杆式、临时式、短促突击式、反所有权式和半强制式准共有关系,在准共有关系体制中是最出色者之一。
其与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并列,遂成为趋利性的两大板块的准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不是以组织结构和共有关系稳固为要件,而是以债权和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过渡共有关系为要件,利益均沾的方式以合理分割为要件,担保物的共有关系以诚信合作为要件。在担保法锁主义控制下,这种共有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法律效力。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实际上是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其判断推定方法,可参照本章“优选法”原则进行要式、格式推定。“参照本章”并不是全盘照搬式性质推定,一些次级物权附着于主物权共有关系的,一般不能独立地开展准共有关系。所谓“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讲的是基本概念,本题目讲的是内容。对于这种共有关系的推定远远复杂得多,关键在于掌握其物权性质、地位、价值和混合准共有关系的特殊性。
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物权法之所以没有将其他种类权利的共有关系一一列举出来,是因为牵涉面太广泛,容易增加物权法条款负担的缘故。
限于学识条件的限制,本文也只能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实质上就是担保物权共有关系,因这一类共有关系准用普通物权之共同共有关系和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定,才称之为“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以分为纯粹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和复合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两种类型。前者是由担保物权产生的准共有关系,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或者顶多是间接的联系;后者是由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产生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有直接的联系。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来源于共有人或者共有物,包括人保与物保两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并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成立前、进行中存在“物保”或者“人保”的,即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锁定了普通物权共有关系,遂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并对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标的物或者债权债务产生钳制作用。
如果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没有解除,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已经破裂,那么,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仍然存在,需要等到担保物权法锁解除以后,即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顺利结束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就是说,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在形式上已经结束,而在实质上不一定结束,只有基于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真正的结束。
第二,来源于标的物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并成为接受的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被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债权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双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虽然都是“1+1”式的共有关系,前二者实为单列式共有关系,后一者实为双列式共有关系。其中,双列式共有关系比单列式共有关系更加复杂,所持续的时间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是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
准共有关系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上设定负担,于是产生了内部共有人连带权利与义务,同时吸引了外部债权债务人一同卷入这个经济体之中。这种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是由法锁关系连接起来的,共有人债权债务一旦产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担保物权的法锁条件决定的。
2.是以优先受偿权为主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加工、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