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0-1
准共有关系主要性质特征
一、基本理念
准共有关系的性质特征,实质上是亚种共有关系,其隐秘性、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东西很多,附带担保法锁的是强势准共有关系,而大多数为弱势准共有关系,非趋利性准共有关系占有很大的比重。
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不多,学术界对其规律性和特征掌握的并不多。有鉴于此,我们更要加强这方面的开拓性研究。
准共有关系从法律上、法理上到实践上存在很多空白点,法例与判例也非常少见。面对经济社会和人权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计算机模型,需要把准共有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一网打尽。这么说来,真正是任重而道远了。
实现准共有关系学术上的繁荣昌盛,首先要认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一条阳关大道。那些唯官唯上、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和读死书的学术风气,只能是阻碍学术的正常发展,将会把好事变成坏事。
准共有关系主要有以下性质特征。此观点沿用传统物权法仅作为一般性阐述,没有把重点放在“所有制制度决定论”上来重点解析。
1.准共有制一般是次级共有制。除了知识产权共有制以外,准共有之标的物是排除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各种另类准物权。准共有物权人,包括准共同共有物权人、准按份共有物权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他项物权人。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的准共有关系应当是扩大型准共有关系,而在共有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权威解读文本上没有涉及到“扩大型”共有关系,因此需要在实践中融会贯通并灵活运用。
2.准共有占有权是次级占有权。准共有之标的物一般仅限于次级占有权,在采占有为事实占有的立法观点之下,不采共有财产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项目的“一级占有权”。共份占有不得为准共有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其目的通过共有关系的衍生物权关系来解决共有物权结构性矛盾而设立。
如在物权关系圈子里,给予某些共有人以占有共有物的权利就是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次级占有权是受全体共有人约束的权利,次级占有权人是不能随意分割与处分共有物的,连股东与财产控股人也是如此。如果是两个以上数人共一用益物权之次级占有权,或者是一个用益物权与数个共有权发生磨合作用,我们也可以将其比拟为“外围的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同样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物权模式,同样准用法律规定或者习惯法的意思自治主义生效。以此类推,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权尽管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在列,仍然是属于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
3.准共有是次级准用权。对于准共有的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门指明了“准用的权利”。除适用准共有之特别规定外,也应当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次级共有权,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数人共有一财产权,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者,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如果说准共有是依附于所有权共有关系而设立,那么,次级准用权人对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所有权有统治权和对于下级物权有管辖权。
4.准共有存在特别权。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别权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别权、国家专属所有特别权、集体专属所有特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特许行业或者特许市场特别权等等,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权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别权。如准共有的债权特别权、抵押权特别权、质押权特别权、按揭权特别权、留置特别权、典当权特别权、地役权特别权等等权利,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以法锁锁定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甚至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熟时可以取代债务人的所有权。
5.准共有是被限制的分割权。准共有是寓于他物权、次级物权、定限物权、知识产权等其他物权成立的次级共有权,不能如所有权共有那样的轻易自由分割财产权,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准共有要实现轻易自由地分割财产权,除非有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特别授权,或者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如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虽然可为准共有之标的物,但在共有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注意难以分割的一面。地役权是寄生性土地享用权,需役地更加难以分割。
6.准共有权能够成为共有权的补充权。理论上所谓“共同共有权”和“按份共有权”是从表面上和总体上来划分的,究其实结构上和具体上,以上两种共有关系往往离不开准共有关系的大力支持。确切地说,各种共有权没有准共有权的补充与搭配,那么其共有关系就不能处于圆满状态,容易导致共有关系毁损与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