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
全体等额享有
一、全体等额享有
全体等额享有,是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共有关系,依据共有关系的普遍性、整体性作出的性质推定。其与单个等额享有的性质非常接近,也有向共同共有关系靠拢或者全体同化的迹象。
全体等额享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原按份共有关系上附加部分共有财产的全体等额享有,形成混杂的或者附加的共同共有关系;另一种是纯净的全体等额享有,即全部的共有人或者全部的共有财产不能确定出资额时,形成全部的共同共有关系。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数理物权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参加者或共有物,全部否定其按份共有关系,反推定为共同共有关系。传统物权法和大陆法系中,对于这种推定方法是有很多先例的,完全可以断定为有效推定。
此项推定不限于个别特殊情形、对个别共有人负责推定,拟对于全体共有人一并负责推定。物权法第104条规定的“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主要指的是全体等额享有。一般而论,这种性质的推定可视之为终局推定。需要重申的是,此处也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除了以上需注意事项外,一要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二要注意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微妙关系,三要注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和普通法锁关系,四要注意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和集体共有、股份共有、公司共有和混合共有的性质特征,五要注意按份共有的主要特点和等额共有的特点,六要注意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与共益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等共有的特点,所有这些对于全体等额享有的影响也是有的。
全体等额享有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有关系相对扁平化或者平整化。从按份享有转变过来全体等额享有,以进步的姿态减少了内部矛盾,并向共同共有关系的标准看齐。
2.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全体等额享有不是个人等额享有,更不是按份享有,可以看作是全体共有人迈进了准共同共有关系的行列,实现角色的转换过程,并对于前期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给予肯定。由于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使得他们的共有关系更加稳定与扎实。
3.物权技术的巧妙运用。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势下,推定为全体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符合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
4.法理更加严明。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
5.比单个等额享有更加出色。单个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全体等额享有全部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旦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的情形,有可能发生全体等额享有的情形。或者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需要我们作深入细致的性质推定与份额推定。
按份共有关系异化或者转化为全体等额享有的例子很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而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或者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他项共有权中更是异彩纷呈。
二、全体等额享有发生的特殊情形
其一,当各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都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共同的、普遍的处理,形成“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形成“全体等额享有”的原因是有很多说法的,总体上是因人因时因条件而异的。譬如:农村集体以历年的公积金或者以银行贷款来建立起来的企业,出资额是确定的,但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村民等额享有”;夫妻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投资实业的,视为“夫妻全体等额享有”;城镇规划小区相邻业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物业公司利用闲置的物业搞创收,所得收入,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业主等额享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二,如果中途有共有人死亡,自动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并且其应有份额无人认领,那么,此项自动继承的应有份额,可视为全体共有人“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