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4-1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一、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是继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以后的再推定,即通过定性分析法推定以后再通过定量分析法进行再推定,以便于修正上次性质推定的误差,还原其本来面目。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一层推定立足于共同共有关系,主要是从消费领域来对不明的共有关系性质进行推定的。物权法第103条第一层推定立足于按份共有关系,主要是从经济领域对不明的共有关系性质进行推定的。应当说,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物权法的规定各有千秋,各有各的道理。实际上还要结合物权法第104条来一并进行第二层推定。
经过共同共有关系与按份共有关系的初次推定以后,紧接着需要对于按份共有关系性质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和应有份额,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地,此处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物权法第104条重申式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标志着经过上一轮定性分析的性质推定后,再经过这一轮定量分析的性质再推定,以便于最后确定是否保持按份共有的原貌。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标的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共同所有权和应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重点在于推定按份共有人应有部分的经济所有权份额,而不是几分之几的所有权份额。
所谓等额享有,实质上就是共同共有的等额共有,就是对于按份共有之反推定的结果。无论是哪种等额共有,应当从初级阶段、中间环节、最后时段的各个时期来统一衡量,最好是保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不要随意乱改乱动。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第一,经过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初始化推定后,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可以确定下来保持不变。
首先应当相信,按照物权法第103条进行第一轮的初始化推定,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不会出错,而且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可以确定下来保持不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出资额确定。
其次是,只要对于按份共有关系发生争议的,肯定要着手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并得出最终的结果来。
第二,依据物权哲学原理否定定律对于不能确定出资额者进行审查与重新鉴定,即着手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首先,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与原因是很多的。共有关系中有的出现金,有的出土地使用权、出房屋,有的出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有的出设备、汽车;有的有市场价参考,有的没有市场价参考,或者是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按照当初的约定,或者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推定,该共有关系原定为按份共有。但到财产分割、股份分红的时候,却发现出资额不能确定。
其次,当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发生后,原按份共有的方案行不通了,只好视为等额享有。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两个方面,均比拟为共同共有关系。
第三,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
首先,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等现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在一个股份(合伙)企业中,部分共有物是按份共有的,部分共有物变更为共同共有的,这就打破常规,夹杂了共同共有关系。有的股份(合伙)企业经过承包制的改制,夹杂了共同共有关系。有的股份(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双方成立了共同共有关系,该企业对内是按份共有的,对外是共同共有的。
其次,每种按份共有关系,可以从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中分离出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以及用益物权的共同共有关系。股份(合伙)制企业中一些关键财产、重要财产、核心财产,可以全部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不能随意分割并不能按份使用、按份作用、按份利用。
其三,每种按份共有关系,只要发生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就打破了按份共有关系,或者可以拟定为准共同共有关系。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解除以后,重又恢复到按份共有关系。
其四,集体所有制本身是共同共有制,随意定义为按份共有关系是大错特错的。
传统物权法理学是从纯粹的所有权制度来定义的,是一种狭隘的定义。而以当代物权法理学并从所有制制度来定义,就会发现有许多异类的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