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从所有权制度来定义,集体所有制当然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以所有制制度来定义,集体所有制始终是个共同共有制。
二、按份共有与等额共有的特点
按份共有最突出的特点,是存在应有份额的划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划分,才使得按份共有保持了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双重色彩。
按份共有的主要特点是:
1.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对于共有物的全部高下有别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共管的权限。
2.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利用和处分等项决定,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中持有较多应有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3.各共有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持有的应有份额,可以自由退伙一并分割自己的应有份额。
4.对于合伙企业中途退伙的分割财产行为最好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如退伙人不能随意挑拣共有物来分割,更不能将共有的关键设备分割拉走。
5.规划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关系,无论按份共有的份额有多大,平时分割财产时应当适用于特别限制法。
6.传统的按份共有的特点仅限于狭义的按份共有的特点,对于集体共有、公司共有、股份共有和混合所有制共有、准共有等共有关系不在此列。
除了以上按份共有份额的内涵以外,就是“等额享有”或者“等额共有”的内涵。
等额共有最突出的特点,是存在均等份额的划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划分,才使得按份共有保持了团体主义和共权主义的双重色彩。
等额共有的特点是:
1.各共有人按照其均等份额,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平和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共管的权限。
2.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利用和处分等项重要决定,应征得持有均等份额的全体共有人的议决。
3.各共有人难以自由地处分其持有的均等份额,难以自由退伙、难以一并分割自己的应有份额。
4.对于合伙企业中途退伙的分割财产行为,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如退伙人不能随意挑拣共有物来分割,更不能将共有的关键设备分割拉走等,肯定比按份共有的限制条件充足一些,执行时产生的矛盾少一些。
5.规划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绝大部分是设定为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的等额共有,无需作过多的假设与推定。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关系,无论按份共有的份额有多大,平时分割财产时应当适用于特别限制法。
6.传统的等额共有的特点仅限于狭义的等额共有的特点,对于集体共有、公司共有、股份共有和混合所有制共有、准共有等共有关系不在此列。
三、思想方法
解读本条款之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思想方法上,不应当静止地、片面地、孤立地看问题。而应当动态地、全面地、系统地看问题,也不要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脸谱化。谁合乎公理就支持谁,重点在于向弱势者一方倾斜,向“全体等额享有”方面倾斜。
第二,推定技巧上,采取层层剥笋的方法进行。物权法第103条~105条属于三层式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由于法律条款相当抽象而简略,需要人们大量发掘新鲜事物,灵活而准确地解决各种新问题。
第三,概念认识上,应当准确无误地解读诸如“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出资额”、“等额享有”,以及“应有份额”等概念。同时还要分析一下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基本概念与上、下各个条款有什么异同点。我们推定时可以从“应有份额”、“等额享有”和“单个等额享有”、“全体等额享有”上做文章。
第四,条款意思上,本文所作解读分析,仍然是很肤浅的,挂一漏万的地方仍然很多。特别是按份共有关系,其变态、变异现象很多,也很复杂。如果要对此建立判例法,有可能要建立成千上万个题库。
第五,条款应用上,对于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中国物权法别出心裁地推出了“按照出资额确定”之类的关键语句,这样的做法,其好处是抓住了重点,容易使人们据此产生联想。
然而,共有关系的建立,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出资额以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甚至于特殊劳务输出等财产和权利,也是可以作为建立共有关系的筹码的。其中,有一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折抵出资额,在困难条件下不能够折抵出资额。况且,“不能确定出资额的”也不一定只有华山一条路可走。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得到,《德国民法典》第74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01条、《瑞士民法典》第646条、《日本民法典》第250条、《俄罗斯民法典》第245条、《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713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7条等等,分别安插了“享有均等的份额”、“按均等份额享有共有财产”、“应有份额为均等”、“推定为